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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炉乡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公示的原则

社会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能公开的政务事项一律对外公开、公示,全面推行阳光政策。

第二条  公示的内容

1.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事关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3. 政府管理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4. 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5.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6. 公务员招考、录用及干部选任情况; 

7. 重大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情况;

8. 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开的事项和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示的形式

1. 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公开; 

2. 通过印发办事指南、发放便民册等形式公示; 

3. 其他公示形式。 

政府根据政务事项变动情况,应及时更改公示内容,确保政务公开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示。

政府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主要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处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