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5-01940 |
| 分 类: | 土地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6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25〕7号 |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3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5-01940 | 分 类: | 土地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年10月16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10月23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2025年9月28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产、提质增效,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5〕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制定梅河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施方案,指导高新区开展区域评估、构建指标体系和指标值等基础工作,高新区区域7317亩范围内(示范区)新增工业用地力争完成一宗“标准地”出让(至少具备“标准地”供应条件),对于规划设计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已提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方案,纳入土地供应方案的,实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2026年,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科学设定指标体系,示范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行“标准地”出让,促进工业项目早落地、早达产、早见效,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综合评估。对示范区内国有空间规划为工业用地的区域,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文物保护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能评、节能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要求,由市政府或高新区组织完成区域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评估评价成果向社会公开,用地企业免费调用,不得对项目建设企业再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以及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制定控制指标。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函〔2025〕66号)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参考指标,科学合理制定符合我市可操作、易监管的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建议我市指标体系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地均税收、容积率3项指标为主干指标,构建“3+N”指标体系(“N”即产出强度、单位能耗标准、建筑系数、绿地率等其他控制指标),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我市在吉林省城镇土地等别为六等,以农副食品加工业为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省标准,我市均为≥1700万元/公顷(约113.33万元/亩),以略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指标,略低于我省三等城市的标准为原则,建议我市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指标为≥115万元/亩(1725万元/公顷)。
(三)规范供地方式。“标准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供应前必须达到“五通一平”,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探索工业用地竞价新方式,鼓励企业竞价时竞报亩均税收等指标。“标准地”供应流程分为前期准备、按标出让、签订协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及监督管理六个环节。
1. 前期准备。完成区域整体相关评价以及制定相关“标准地”各项控制指标。
2. 按标出让。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各项具体控制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及其他规定网站上统一发布出让公告,实施公开出让。
3. 签订协议。企业竞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与高新区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各项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奖励措施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4. 按标施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标准、按计划实施。各部门按职责履行事中指导监督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5. 对标验收。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按照《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对标验收,对通过联合验收的,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对未通过联合验收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6. 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指导,督促企业履行相关责任。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标准地”项目全过程履约实施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各部门应责令用地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等追究责任。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 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2. 组织相关部门和高新区开展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实施阶段。
1. 高新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构建指标体系和指标值等基础工作。
2.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高新区提供的相关资料,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开展“标准地”出让工作。
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审批、监管等工作,确保“标准地”出让改革顺利推进。
4. 计划在高新区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
(三)总结阶段。
1. 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2. 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职责分工
(一)高新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在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示范区未供应工业土地各项评估评价工作,同时综合各部门提出的控制性指标,制定高新区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尽快研究制定《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文本并与土地竞得企业签订协议;项目建设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涉事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责任。
(二)发改局:负责指导项目立项和节能审查工作;2025年10月25日前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性指标并履行监管及复核责任,负责能耗标准设定和考核的技术指导。
(三)工信局:负责在项目达产后协助高新区复核项目产值指标的工作。
(四)财政局:负责将示范区内未供工业土地各项评估评价所需费用纳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需求。
(五)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高新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根据控制性指标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指标内容;2025年10月25日前提出区域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及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控制性指标,并履行监督、复核责任。
(六)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高新区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5年10月25日前提出生态环境准入控制性指标,并履行监督、复核责任。
(七)住建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的监督工作;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八)水利局:负责高新区水土保持评估报告的审查工作。
(九)文旅局:负责指导高新区开展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十)应急管理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管。
(十一)市场监管局:负责用地企业信用体系管理。
(十二)政数局:负责土地出让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组织网络竞价、成交确认。
(十三)税务局:指导落实支持“标准地”改革的税收政策。
(十四)气象局:负责指导高新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十五)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标准地”推介工作,并配合各行管部门做好“标准地”招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发改、工信、生态、住建、高新区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梅河口市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联席机制,各成员部门定期向各分管市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市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进度,并组织协调日常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高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对企业的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地”出让,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附件:梅河口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附件
梅河口高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
代码 |
行业名称 |
容积率 |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
地均税收 (万元/公顷) |
|
四等至六等 |
||||
|
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0 |
≥1700 |
≥30 |
|
14 |
食品制造业 |
≥1.0 |
≥1700 |
≥50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0 |
≥1700 |
≥150 |
|
16 |
烟草制品业 |
≥1.0 |
≥2460 |
≥3500 |
|
17 |
纺织业 |
≥0.9 |
≥2140 |
≥45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1.1 |
≥2140 |
≥100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1 |
≥1700 |
≥54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0.9 |
≥1220 |
≥24 |
|
21 |
家具制造业 |
≥0.9 |
≥1700 |
≥24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0.8 |
≥1700 |
≥90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0.9 |
≥2460 |
≥75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1.1 |
≥2140 |
≥39 |
|
25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
≥0.5 |
≥2460 |
≥275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0.6 |
≥2460 |
≥75 |
|
27 |
医药制造业 |
≥0.8 |
≥3360 |
≥240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0.8 |
≥3640 |
≥110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0.9 |
≥2140 |
≥50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0.8 |
≥1220 |
≥45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6 |
≥3360 |
≥60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0.6 |
≥3360 |
≥100 |
|
33 |
金属制品业 |
≥0.8 |
≥2460 |
≥45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0.8 |
≥3360 |
≥60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0.8 |
≥3360 |
≥60 |
|
36 |
汽车制造业 |
≥0.8 |
≥3640 |
≥180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0.8 |
≥3640 |
≥45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0.8 |
≥3640 |
≥95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1 |
≥3670 |
≥155 |
|
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1.1 |
≥3360 |
≥70 |
|
41 |
其他制造业 |
≥0.8 |
≥1700 |
≥65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0.8 |
≥1700 |
≥50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0.8 |
≥1700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