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4-00018 |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意见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梅政发〔2024〕5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4-00018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意见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 ||
| 发文字号: | 梅政发〔2024〕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10日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梅政发〔20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4〕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经市政府2024年11月5日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科学划定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异化管控。
坚持底线思维,系统保护、精准管控、统筹协调的原则,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针对全市的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在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共划定21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12个,面积占比32.00%。主要包括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吉林磨盘湖国家湿地公园、吉林梅河口帽沟省级湿地公园、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赵家街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柳河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梅河口市黑土地保护区及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生态功能重要区和水土流失生态环境敏感区。优先保护单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者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规范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要求,限制大规模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8个,面积占比32.20%。主要包括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河口市城镇开发边界、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梅河香炉碗子金矿重点矿区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环境风险高的区域及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35.80%,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二)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精准管理。
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从聚焦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角度出发,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系统集成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优化布局方案、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使优先保护单元能够实现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能够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使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得到进一步加强,其他区域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二、实施应用
(一)提高综合决策支撑力度。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为政府提供科学决策支撑,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引导传统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助力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二)加强规划衔接应用。在涉及区域开发建设活动、产业布局优化调整、资源能源开发利用等政策制定时,在编制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分析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符合性。鼓励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等现有成果,作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基础,支撑规划编制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三)规范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市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协调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风险、推动绿色发展。
(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充分衔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
(五)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加快治理区域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健全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切实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全市区域内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和宣传工作。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工作,并积极参与评估和宣传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依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管理信息平台,将信息平台作为数据管理、成果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支撑,坚持数字赋能,对成果落图固化并动态管理。
(三)加强执法监管。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四)加强动态更新。在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内容进行科学论证并调整,调整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由市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1.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2.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3.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4.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
梅河口市共划定21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12个优先保护单元,8个重点管控单元和1个一般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总面积为697.39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2.00%;重点管控单元总面积为701.59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2.20%;一般管控单元总面积为779.96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5.80%,变化情况如下:
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对比表
|
环境管控 单元类型 |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
个数 |
面积(km2) |
占全市比例% |
个数 |
面积(km2) |
占全市比例% |
个数 |
面积(km2) |
占全市比例% |
|
|
划定结果 |
12 |
697.39 |
32.00 |
8 |
701.59 |
32.20 |
1 |
779.96 |
35.80 |
附件2
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3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
|
空间 布局 约束 |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要求。 |
|
|
精心打造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人口集聚能力较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区域职能作用重要的经济增长极,成为中等城市、东部地区重要的经济支点,建设成为“卫生城、文明城、生态城、园林城”。 |
||
|
禁止在下列林地的采伐迹地种植人参:(1)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景区及其附近林地;(2)江河源头和两岸林地;(3)水库、湖泊周围等生态重要区位林地;(4)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第一层山脊内林地;(5)坡度在25度以上的林地;(6)山脊、沟壑等林地;(7)不符合人参种植标准和要求的其他林地。 |
||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环境 质量目标 |
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28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3%;2035年继续改善(沙尘影响不计入)。 |
|
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5年5个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 |
||
|
污染物 控制要求 |
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全面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建设,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到2025年底,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 |
|
|
环境风险防控 |
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强化“一废一品一库”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以及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 |
|
|
资源利用要求 |
水资源 |
2025年用水量控制在4.26亿立方米,2035年用水量控制在5.2亿立方米。 |
|
土地资源 |
202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55.13平方千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909.49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控制在76.08平方千米以内。 |
|
|
能源 |
2025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64.97万吨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比例降低到55%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稳步提高。 |
|
附件4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分类 |
管控 类型 |
管控要求 |
编制依据 |
|
|
ZH22058110001 |
吉林鸡冠山 国家森林公园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执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 2.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家级森林公园执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 |
要素分区:生态保护红线 保护对象:森林公园 |
|
|
ZH22058110002 |
吉林磨盘湖 国家湿地公园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执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 2.生态保护红线内湿地公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相关要求。 3.生态保护红线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要素分区: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ZH22058110003 |
吉林梅河口 帽沟省级湿地公园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执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 2.生态保护红线内湿地公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相关要求。 3.生态保护红线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要素分区: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ZH22058110004 |
梅河口市海龙水库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3.黑土地保护区执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坡耕地整治和侵蚀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酸化治理等农艺措施,修复农田生态。 |
要素分区: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保护区 |
|
|
ZH22058110005 |
赵家街水库 生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3.黑土地保护区执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坡耕地整治和侵蚀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酸化治理等农艺措施,修复农田生态。 |
要素分区: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黑土地保护区 |
|
|
ZH22058110006 |
柳河水库 生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要素分区:一般生态空间、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土流失 |
|
|
ZH22058110007 |
梅河口市 黑土地保护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黑土地保护区执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坡耕地整治和侵蚀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酸化治理等农艺措施,修复农田生态。 |
要素分区: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黑土地保护区 |
|
|
ZH22058110008 |
梅河口市 水源涵养 功能重要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2.禁止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等。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 3.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产业园区,严禁随意扩大现有产业园区范围。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应加快完成园区的循环化改造,鼓励推进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型工业区建设。区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实施搬迁或关闭。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4.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 5.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等。 6.黑土地保护区执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坡耕地整治和侵蚀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酸化治理等农艺措施,修复农田生态。 |
要素分区:一般生态空间、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水源涵养、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黑土地保护区 |
|
|
ZH22058110009 |
梅河口市生物多样性重要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2.禁止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区的大规模水电开发和林纸一体化产业发展。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等。 3.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等。 4.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产业园区,严禁随意扩大现有产业园区范围。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应加快完成园区的循环化改造,鼓励推进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型工业区建设。 5.区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实施搬迁或关闭。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6.黑土地保护区执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坡耕地整治和侵蚀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酸化治理等农艺措施,修复农田生态。 |
要素分区:一般生态空间、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黑土地保护区 |
|
|
ZH22058110010 |
梅河口市 水土保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执行《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中相关要求。 2.生态保护红线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要求。 |
要素分区:生态保护红线、水环境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水土保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
ZH22058110011 |
梅河口市 水土保持 功能重要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等。 3.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产业园区,严禁随意扩大现有产业园区范围。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应加快完成园区的循环化改造,鼓励推进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型工业区建设。 4.区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实施搬迁或关闭。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5.黑土地保护区执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坡耕地整治和侵蚀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酸化治理等农艺措施,修复农田生态。 |
要素分区:一般生态空间、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水土保持、黑土地保护区 |
|
|
ZH22058110012 |
梅河口市 水土流失 敏感区 |
1-优先保护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原则上按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避免开发建设活动损害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 2.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人参开垦坡度不得超过二十五度。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蔸等。 3.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产业园区,严禁随意扩大现有产业园区范围。以工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应加快完成园区的循环化改造,鼓励推进低消耗、可循环、少排放的生态型工业区建设。 4.区内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现有产业,实施搬迁或关闭。对已造成的污染或损害,应限期治理。 5.黑土地保护区执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坡耕地整治和侵蚀沟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土壤酸化治理等农艺措施,修复农田生态。 |
要素分区:一般生态空间、农用地优先保护区 保护对象:水土流失、黑土地保护区 |
|
|
ZH22058120001 |
吉林梅河口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2-重点管控 |
空间 布局 约束 |
允许开发 建设活动 |
1.优先安排符合循环经济产业体系的重点项目入园,优先配置相应的用水、用地指标和排污指标。 2.鼓励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 3.以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为带动,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以青岛双星废旧轮胎裂解项目、新三达膜项目落户为契机,大力发展以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延伸机械制造产业链,打造农机制造产业基地及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基地。 4.引进现代物流企业,重点建设为医药、食品、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的生产型物流园区。 5.入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指标应满足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6.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原则,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
要素分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主导产业:医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新材料、新能源、化工、现代物流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吉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
禁止开发 建设活动 |
1.禁止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蜡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塔式重蒸馏水器、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吉林省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中列为禁止类的生产工艺(装置)及产品。 3.热力生产和供应: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建成后,企业在满足生产以及生活用热的前提下,应依托集中供热); 4.禁止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项目类别,禁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5.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大气重污染的项目入区。 |
|||||
|
限制开发 建设活动 |
1.限制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2.严格限制不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或产业规划项目入区,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对已入区企业提出环保要求,确保区内污染物达标排放,实现开发区健康可持续发展。 3.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4.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5.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6.严格限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入园。 |
|||||
|
不符合空间 布局活动的 退出要求 |
禁止与所在功能区产业定位不一致的企业扩建,加强企业环境管理,鼓励其逐步升级改造,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时应及时搬迁、淘汰。 |
|||||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总量控制和 污染物减排 |
1.开发多引进污染少、能耗低的产业项目。 2.工业涂装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行业企业属于控制重点,应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提升工艺废气、尾气收集处置率。依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应加强区内VOCs重点管控,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提升工艺装备水平等。进一步核查区域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将VOCs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3.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4.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氮氧化物减排,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 5.执行《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全面强化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 |
||||
|
现有源 提标升级改造 |
1.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超低排放要求的排放标准及时限进行提标升级改造。 2.积极推进区内集中供暖,采用清洁能源对集中供暖范围内企业采用集中供暖,不在供暖范围内的企业使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
|||||
|
新增源 排放限制 |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吉林省总量管理要求: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
|||||
|
环境 风险 防控 |
用地环境 风险防控要求 |
1.居住用地污染风险防控区面积为526.65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健康地块修复达标之前,禁止新建居民区、学校和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面积为1053.48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企业食品、药品生产地块的修复达标之前,禁止项目新建医药、食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一般区域面积173.91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地块修复达标前禁止企业入区。 2.污染地块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阶段实施土壤与地下水风险管控,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再开发利用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危化品仓储企业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园区环境 风险防控要求 |
1.成立开发区应急组织机构,建立环境风险应急防控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按时完成开发区应急预案修编; 2.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自动监测预警网络、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建设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可与市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实施后实现资源共享。 |
|||||
|
企业环境 风险防控要求 |
1.严格管理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2.建设合理规模的风险事故应急池及其他应急设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企业产生的事故废水均不会进入周边水体。并对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妥善处理后外排。构建与园区管理机构、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项目区相衔接的区域环境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
|||||
|
资源 开发 效率 |
水资源利用 效率要求 |
1.开发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达到省市下达的指标要求。 2.鼓励建设中水回用设施,提高园区中水回用效率。 |
||||
|
地下水 开采要求 |
严控地下水开采,加快区内供水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开发区现有企业集中供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得私自取用地下水。以水定产,园区引入项目应重点评估水耗指标,避免区内地下水过度开采。 |
|||||
|
能源利用 效率要求 |
1.提高能源利用率,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达到省市下达的指标要求。 2.大力开展节能工作,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采取严格的节能措施。 |
|||||
|
高污染 燃料禁燃 |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执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禁燃区内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ZH22058120002 |
梅河口市 城镇开发边界 |
2-重点管控 |
空间 布局 约束 |
1.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涉及氨排放的生产生活活动。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原则上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2.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应避免大规模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3.推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要素分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梅河香炉碗子金矿重点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依据:《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加大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监管力度,推进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场所扬尘污染整治,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监管,强化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
|||||
|
环境 风险 防控 |
1.严格管理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2.污染地块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阶段实施土壤与地下水风险管控,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再开发利用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危化品仓储企业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资源 开发 效率 |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执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ZH22058120003 |
梅河口市大气环境高排放 重点管控区 |
2-重点管控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推进煤炭、矿石、钢材、石油、粮食、建材、焦炭等大宗货物中长途运输“公转铁”。 |
要素分区:大气环境高排放重点管控区
依据:《吉林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工业污染源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力度。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 2.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推动大型燃煤锅炉、钢铁、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氮氧化物减排,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 3.配合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建设,优化调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
|||||
|
环境风险防控 |
严格管理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
|||||
|
资源开发效率 |
完成吉林省下达的产能置换要求。 |
|||||
|
ZH22058120004 |
梅河口市大气环境弱扩散 重点管控区 |
2-重点管控 |
空间布局约束 |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宜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
要素分区: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
|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深入推进秸秆禁烧管控,实行秸秆全域禁烧。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完善秸秆全量化处置长效机制。 2.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和农膜回收行动;采取积极措施,推进养殖业大气氨减排。 |
|||||
|
环境风险防控 |
严格管理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
|||||
|
资源 开发 效率 |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执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
|
ZH22058120005 |
梅河口市 水环境风险 重点管控区 |
2-重点管控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1.研究建立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对重要江河湖库开展水生态环境评价预警。 2.研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3.建立“以需定供”更具弹性的处理与利用系统,实现再生水针对不同回用用途的差异化利用,减少间接碳排放。 4.建设和完善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程,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加强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要素分区:水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区 依据:《吉林省“十四五”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
|
ZH22058120006 |
梅河口市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 |
2-重点管控 |
空间 布局 约束 |
重点矿区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新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要素分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梅河香炉碗子金矿重点矿区 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
|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新(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
|||||
|
环境 风险 防控 |
1.落实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污染隐患排查整治。 2.污染地块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阶段实施土壤与地下水风险管控,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防治污染扩散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再开发利用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危化品仓储企业落实《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项目环评、设计建设、拆除设施、终止经营全生命周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
|||||
|
ZH22058120007 |
梅河香炉碗子金矿重点矿区 |
2-重点管控 |
空间 布局 约束 |
重点矿区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准入管理,新建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 |
要素分区:梅河香炉碗子金矿重点矿区 依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
|
|
ZH22058120008 |
梅河口市 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 |
2-重点管控 |
资源 开发 效率 |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Ⅲ类执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除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外,禁止使用生物质燃料,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要素分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依据:《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梅河口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
|
ZH22058130001 |
梅河口市 一般管控区 |
3-一般管控 |
污染物排放 管控 |
贯彻实施国家与吉林省大气、水污染相关各项标准,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推进国家和地方确定的各项产业结构调整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满足产业准入、总量控制、排放标准等管理制度要求的前提下,推进工业项目进园、集约高效发展。 |
依据:基于“三线”研究成果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