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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810135887711/2023-02006 分  类: 水利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25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梅河口市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办发〔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梅河口市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梅河口市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5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

  梅河口市域内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水移民函〔2021〕4号)和《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征收(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梅政发〔2020〕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征收(用)。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用)地人的合法利益,结合吉林省水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梅河口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根据已经审批的《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建设内容包括隧洞、管线、泵站、施工区、施工道路、弃渣场、阀井等;征地范围涉及海龙镇的八家岗村、城南村、利民村、双顶村、双峰村、先锋村、先进村、向前村、兴隆村、裕民村;中和镇的东下村、二八石村、兰堡村、刘堡村、平等村、三八石村、中兴村;山城镇的金星村、永胜村;红梅镇的福利村、民主村、四八石村、中兴村、隐贤村、保贤村、永光村;李炉乡的东泉村、广丰村、永平村、永强村;曙光镇的梅河口市良种繁育场(集体)、梅河口市种畜场(集体)、同胜村、五八石村、五人班村、罗家村、西太平村;水道镇的新立村、新丰村、水道村、中和村、爱林村;湾龙镇的莲河村、龙河村;新合镇的茂林村、双胜村;杏岭镇的兴起村、永顺村以及梅河口市海龙林场。征地补偿范围涉及地上物主要包括青苗、林木、零星树木、房屋等。专业项目有输电线路、通讯线路等。

  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进行的原则。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补偿标准,坚持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不准侵犯群众利益,不准制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的文件。对于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在政府征/占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界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认真清查、核实、登记和计算。要逐户摸底调查,对井、树、坟等实物调查要全面准确,调查结果要经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对评估的实物要进行拍照留档,为征收(用)补偿提供准确可靠依据,不能欺上瞒下。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收(用)补偿工作中要坚持全面公开,全过程公开,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把征收(用)补偿工作放在一个公平、透明、科学的环境中,防止“人情补偿”“权力补偿”等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征收(用)补偿具体工作,全力配合领导小组的工作,负责好本辖区内村民的思想工作,深入到农户和现场,宣传法律法规,了解掌握和解决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的进行和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原则

  征地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征地拆迁及个人财产补偿

  1.被征收(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根据其不同结构类型质量标准等情况按相应补偿标准补偿。

  2.被征收(用)土地上的树木等(除房屋、经济作物等)按照林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标准补偿。

  3.井房、看护房等参照已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中的补偿标准补偿。

  4.征收、征用土地,其青苗补偿费、房屋、经济作物等由按评估单位的评估结果执行。

  (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1.市政府根据征地拆迁实施进度支付征地补偿和征地拆迁资金。

  2.农村拆迁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3.移民选择“一次性补偿”安置,可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失地农户,土地补偿费按村民代表大会形成方案发放。

  、分配原则

  实行占谁补谁的分配原则。

  、征地范围

  工程建设需征占的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树木、青苗等列入征地补偿范围。

  海龙镇的八家岗村、城南村、利民村、双顶村、双峰村、先锋村、先进村、向前村、兴隆村、裕民村;中和镇的东下村、二八石村、兰堡村、刘堡村、平等村、三八石村、中兴村;山城镇的金星村、永胜村;红梅镇的福利村、民主村、四八石村、中兴村、隐贤村、保贤村、永光村;李炉乡的东泉村、广丰村、永平村、永强村;曙光镇的梅河口市良种繁育场(集体)、梅河口市种畜场(集体)、同胜村、五八石村、五人班村、罗家村、西太平村;水道镇的新立村、新丰村、水道村、中和村、爱林村;湾龙镇的莲河村、龙河村;新合镇的茂林村、双胜村;杏岭镇的兴起村、永顺村以及梅河口市海龙林场。

  征地范围四至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征收(用)土地主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征收(用)土地单位

  吉林省水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征收(用)土地补偿签约期限

  以公布规定时间为准

  、征收(用)土地实施时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实施

  、征收(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按照《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梅河口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梅政发〔2020〕13号)执行。

  (二)补偿内涵

  1.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费用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2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80%计算,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征收(用)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用。

  2.青苗补偿费。被征收(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如期收获按照该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采用评估方式合理确定补偿价格。

  3.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用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确定补偿价格。

  4.未利用农用地补偿费。在征收(用)农用未利用地按照该区域对应类的区片地价进行补偿。

  5.集体建设用地补偿费。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3万元/亩予以补偿。

  6.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该区域内征收(用)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给予补偿。

  7.不予补偿范围。拟征地通告发布后,仍然在拟征收(用)土地上进行突击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均不予补偿。

  8.国家和省对交通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林木及其地上物补偿标准

  1.征收(用)/用林木补偿标准: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明电〔201413号)确定。

  2.被征收(用)/用土地范围内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井房以实际评估为准;坟墓以实际评估为准;经济林以实际评估为准。

  、征收(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

  (一)土地的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首先进行征收(用)地勘测定界,次制发《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征收土地的通告》,同时组织开展拟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与确认,然后拟定《征地拆迁实施方案》,并将《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听证告知》送达被征地单位与户,无异议后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按户签订),并将征地拆迁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发放征地补偿费。梅河口市吉林水网骨干工程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督评估单位审核后的乡镇申请补偿金额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给各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再由各乡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吉政办明电20092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发放。

  (二)林地林木的补偿方式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和补偿设计,根据设计文件进行公示,公示之后,同被征收(用)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用)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市财政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的乡镇补偿申请资金金额,以转账的形式一次性将补偿费拨付征占地域内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由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组织并向国有林场及村集体发放。住宅周围未进入林勘设计的零散树木等,按设计补偿金额组织进行发放。

  (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

  征收(用)地上附着物,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乡镇及有关部门联合对被征收(用)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逐户进行勘查、登记、拍照和录像,并将实物复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之后,被征收(用)单位法人或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征收(用)单位或个人逐个签订征收(用)协议。协议签订后,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由权属人负责拆迁、搬迁。拆迁、搬迁完毕七日内,财政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的乡镇申请补偿金额一次性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由乡镇财政所或经管站组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

  工程征收(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出台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补偿标准,不准侵犯群众利益。被征收(用)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工程项目建设。对于在征地界内抢栽、抢种、抢建,超标准恶意索要赔偿,拒不拆迁和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打击或强制拆迁。

  、进度计划

  根据我市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吉林省中西部供水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书》,按照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按期达到进驻场区合法用地的条件。

  、工作步骤

  (一)签订工作协议。政府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作协议。

  (二)成立工作组织机构。成立梅河口市吉林水网骨干工程征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征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推动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村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

  (三)出台实施方案及发布预公告。领导小组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年度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出台征地拆迁实施方案。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领导小组组织会同项目法人单位及相关咨询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明确拟征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类别、数量,同步完成土地勘测定界、林业可研、地上物复核等外业工作。

  (五)签订补偿协议。现场调查结束后,依据本地区片地价等有关文件,对各项补偿费用进行全面测算和必要评估,起草补偿协议。

  (六)拨付补偿款。补偿协议签订后,按本地有关制度,足额拨付补偿款。

  (七)涉林报批。领导小组协调林业部门,开展林业可研报告等材料组卷,按程序和层级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用地报批。领导小组协调自然资源部门组卷,按程序和层级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相关部门、各事涉乡镇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并宣传该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配合项目法人单位做好工程的前期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全力推进。成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地方协调和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各事涉乡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同时要指派一名副职领导和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专班具体负责,全力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按期完成。相关部门、各事涉乡镇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部门、本乡镇的任务分解,按照工程的建设计划和工期要求,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四)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各事涉乡镇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到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五)依法依规,保障秩序。各相关部门、各事涉乡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各项工作,保障工程的正常进行,要严厉打击漫天要价、寻衅滋事、无理取闹、非法上访、抢建抢种、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征地实施过程中,本实施方案未详之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