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2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2022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全面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步伐,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优化征缴服务功能,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的工作目标,按照省医保局等5部门《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3号)和省医保局等6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市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就业的我市居留外籍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在我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视同同步参加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无需另行登记参保。
二、筹资标准和缴费期限
(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全省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较2021年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3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二)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2022年全省经医疗救助渠道对城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每人给予130元定额资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助,已全额缴费的,可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支付其应享有的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含大中小学生)可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直接享受参保地相关的待遇政策。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按普通居民(或学生)身份享受参保地相关待遇,其参保资助及直接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享受。
(三)补充意外伤害保险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居民自愿)
(四)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2022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长期护理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由参保居民个人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集中预缴期内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含新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缴费的 (含新参保),自缴费成功次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对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跨统筹区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参保居民在待遇等待期内转参加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未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变更统筹区确需重新参保的,应先办理原参保地停保业务。
已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待遇等待期内,因重复缴费、死亡退保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的,可同步办理参保终止和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或待遇等待期后不予办理个人退费。
城镇居民仍沿用医保登记,银行或微信缴款方式;农村居民由乡镇(街)组织,医保登记,村组、社区配合在银行或使用微信缴款方式;全市所有在校、在园学生,由市教育局组织,医保登记,学校使用微信程序缴款;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信息,医保核定,银行缴款。
三、职责分工
为加强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各相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缴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进展情况调度等工作。
(二)乡镇(街)职责。按照市政府征缴工作要求,组织村组、社区进行集中征缴;在银行或使用微信缴款方式;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
(三)医保部门职责。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人员政策性补缴费额核定,并将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核算;做好缴费人权益记录;退费业务的办理;医保基金会统核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等工作。
(四)税务部门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受理、费款征缴、会统核算、税库银对账等工作;将征缴明细信息及时传递给有关部门;参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预算制定、缴费政策制定和调整;配合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参保工作;商财政、国库部门确定国库经收科业务办理具体事宜;协助办理退费业务。
(五)民政部门职责。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
(六)乡村振兴部门职责。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及时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七)财政部门职责。对账户资金划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及时汇总划转至相应财政专户;按照医保部门提交的退费用款计划,将退费金额划拨至医保部门的基金支出户。
(八)教育部门职责。组织全市城镇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统计和征缴推进工作。
(九)合作银行职责。集中缴费期间,合理安排网点、窗口人员力量,全力做好缴费服务;做好窗口人员培训,确保准确缴费;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络沟通,快速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解费款。
四、征缴时间步骤安排
为了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各乡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医保、税务、民政、乡村振兴、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抽调专人组建集中工作办公室和工作组,统一指挥,密切协调,集中攻坚。具体时间步骤安排如下: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1年10月11日—2021年10月26日)。
医保、税务等部门负责,各乡镇(街)配合,采取多种方式,向全市城乡居民广泛宣传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方式、地点以及待遇保障政策,全面做好宣传发动;各乡镇(街)落实专人负责,积极与市税务局联系,对本乡镇(街)所有村组、社区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征缴工作培训,参保率较低的村组、社区要落实乡镇(街)主要领导包保责任,达到城乡居民人人参保的总体目标。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参保信息归集传递。
(1)10月1日前,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将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传递至医保部门。
(2)10月1日前,医保部门将2021年农村居民参保信息和四类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并核定2022年缴费费额。
(3)10月1日前,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打印参保人员明细信息,发放到所属乡镇(街),由乡镇(街)统一发放至所属村组、社区。
2.保费解缴。
各乡镇(街)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所属村组、社区配合在银行或使用微信缴款方式开展居民个人缴费工作并做好登记。
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医保大厅办理新参保登记后缴费。异地参保人员自愿在本地参保的,需在未缴费前,到医保大厅办理参保变更登记成功后缴费。
3.在校在园学生儿童保费征缴。
全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儿童,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部署,学校幼儿园使用微信程序缴款。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本校在校学生、儿童参保信息统计并与市医保局进行参保信息核对,市医保局负责对参保信息审核并进行参保信息录入。
4.缴费人员信息核对及存档。
缴费截止期后,税务部门按村组、社区形成缴费清册,下发各村组、社区核对已缴费人员信息。信息核准后,由村组、社区加盖公章,报送税务部门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城乡居民得以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首要前提,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层层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率达到100%。
(二)精心组织,加大宣传。税务、医保等部门要精心谋划,强化组织协调力度,有效利用各种各类新媒体开展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政策的宣传,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及待遇保障政策的宣传,提升全民参保意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保续保缴费积极性。各乡镇(街)要采取包保到户以及到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广泛宣传,使宣传达到家喻户晓,尽人皆知,知晓率要达到100%。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责任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部门间要相互做好沟通与配合,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四)加强督导,保证参保率。为确保202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顺利完成,市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全市任务完成情况定期下发征缴进展情况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