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01114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意见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9日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发文字号: | 梅政函〔2021〕10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9日 |
索 引 号: | /2021-01114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意见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9日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 ||
发文字号: | 梅政函〔2021〕10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9日 |
梅政函〔2021〕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吉政函〔2020〕101号)和《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落地实施的通知》(吉环区评办〔2021〕1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梅河口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吉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分区成果,促进梅河口市“三线一单”成果提炼细化工作成果尽快落地实施,优化各区域产业布局,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突出市级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服务功能稳步提升。
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落实管控要求
梅河口市“三线一单”成果提炼细化工作在全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结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总体要求框架下,充分结合我市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各级各类保护区实际情况,提炼细化形成了我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不突破全省和重点流域总体准入要求下,充分衔接我市“十四五”规划和国家最新政策要求,重点对省级经济开发区环境管控要求细化,形成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省级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梅河口市共划定17个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8个,面积占比9.26%,包括梅河口市海龙水库、赵家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吉林磨盘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吉林磨盘湖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外区域)、吉林梅河口帽沟省级湿地公园、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吉林鸡冠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区域)、梅河口市黑土地保护区。
优先保护单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敏感脆弱区、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对于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还应当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8个,面积占比65.83%,包括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牧业小镇、城镇开发边界、大气环境弱扩散重点管控区、断面风险流域重点管控区、水环境质量不达标重点管控区、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上述区域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生态环境问题相对集中。
重点管控单元应当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三)一般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1个,面积占比24.91%,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应当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四)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建立“1+1+1+17”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3个“1”分别为全省总体准入要求、松花江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全市总体管控要求,“17”为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三、抓好实施应用
(一)加强规划政策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有关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各有关部门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三)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成果在产业准入清单编制及落地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作为推动产业准入清单在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落地的支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强化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四、健全管理机制
(一)推进成果信息共享共用。
加快“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建设,将“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入库落图,实现成果数据的展示、查询、分析和智能研判功能。推进与相关系统和平台的互联互通,纵向贯通衔接国家和省级环评审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业务系统,横向对接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政务和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业务协同。
(二)建立动态更新完善机制。
因国家、省或我市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则上每5年组织对全市“三线一单”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及调整。
各有关部门对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细化和调整建议或意见,原则上不能突破全省、重点流域的总体准入要求,调整方案经审核后报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协调小组办公室通过“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市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应用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三线一单”的监督、评估和宣传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三线一单”相关要求,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二)强化技术支撑。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市级专业技术团队,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的更新调整、实施、评估、数据应用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各部门、单位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2.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3.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4.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附件1
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一览表
优先保护单元 |
重点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
个数 |
面积(km2) |
占比% |
个数 |
面积(km2) |
占比% |
个数 |
面积(km2) |
占比% |
8 |
201.90 |
9.26 |
8 |
1436.28 |
65.83 |
1 |
543.78 |
24.91 |
附件2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类别 |
管控要求 |
|
空间布局约束 |
精心打造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人口集聚能力较强、综合经济实力雄厚、区域职能作用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建设吉林省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区。 |
|
严格落实《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程》要求 |
||
禁止在二十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
||
污染物 排放管控 |
环境质量目标 |
2025年和2035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并保持稳定。 2025年和203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按照省级下达指标确定。 |
到2025年,梅河口市地区4个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考核目标要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实现“两改善四达标一稳定”,即“改善2条河流(辉发河、一统河)水质,4个省控断面(双胜断面、海龙水库大坝、海龙水库中心、山城镇西桥)稳定达标,1个水库(海龙水库)水质稳定达标”。 到2035年,梅河口市地区水生态环境质量在满足水生态功能区要求外,河流生态水量得到根本保障,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改善。 |
||
污染物控制要求
|
补齐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短板,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 全面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力建设,限制未经脱水处理达标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到2025年底,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 |
|
环境风险防控 |
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强化“一废一品一库”管理,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以及环境风险三级防控体系。 |
|
资源利用要求 |
水资源 |
2025年用水量指标为5.1亿m3,2035年用水量指标为5.2亿m3。 |
能源 |
2025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00万吨标准煤以内,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降低到63%以下,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 |
附件3
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名称 |
维度 |
清单 类目 |
编制要求 |
吉林梅河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空间布局约束 |
允许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 优先安排符合循环经济产业体系的重点项目入园,优先配置相应的用水、用地指标和排污指标。 2. 鼓励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与技术的开发和生产,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开发,新型医用诊断设备和试剂、数字化医学影像设备,高端制药设备开发与生产。 3. 以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为带动,加快先进医疗设备、医用材料等生物医学工程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以青岛双星废旧轮胎裂解项目、新三达膜项目落户为契机,大力发展以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为主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延伸机械制造产业链,打造农机制造产业基地及汽车零部件配套产业基地。 4. 引进现代物流企业,重点建设为医药、食品、战略性新兴产业配套的生产型物流园区。 5. 入区的建设项目,其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等指标应满足清洁生产水平。 6. 入区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原则,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 医药健康产业区:禁止手工胶囊填充工艺;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丝灌封机;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项目;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的项目入园。 2. 创新转型发展区:禁止年处理10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3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废糖蜜制酒精除外);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桥式劈半锯、敞式生猪烫毛机等生猪屠宰设备;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小麦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添加工艺装置入园。 3. 战略性新兴产业区:禁止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焦炭炉熔化有色金属;砂型铸造油砂制芯;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铸/锻件酸洗工艺;无磁轭(≥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聚乙烯、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生产;以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和发泡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药用天然胶塞;非易折安瓿的项目入园。 4. 热力生产和供应: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建成后,企业在满足生产以及生活用热的前提下,应依托集中供热)。 5. 禁止其他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的项目类别,禁止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 6. 禁止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或产业规划项目。 |
||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
1. 医药健康产业区:限制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新建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化学法生产7-氨基头孢烷酸(7-ACA)、化学法生产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发酵、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新建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新建及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的项目入园。 2. 创新转型发展区:限制酒精生产线;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花生100吨及以下的油料加工项目;年屠宰生猪15万头及以下、肉牛1万头及以下、肉羊15万只及以下、活禽1000万只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年加工玉米45 万吨以下、绝干收率在98%以下玉米淀粉(蜡质玉米、高直链玉米等特种玉米年加工规模1万吨以下);年产2000吨(折干)及以下酵母制品;3000吨/年及以下的西式肉制品加工项目;年产5万吨以下柠檬酸生产线、10万吨/年及以下赖氨酸、苏氨酸生产线;20万吨/年及以下谷氨酸生产线;冷冻海水鱼糜生产线;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自动化密闭式高效率混合生产工艺除外);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持有新兽药证书的品种和采用新技术的除外);松脂初加工项目;以优质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与木制包装的生产和使用以及木竹加工综合利用率偏低的木竹加工项目;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生产线;珍稀植物和古树的根雕制造业;以野外资源为原料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加工;不符合国家规划及产业政策的粮食转化乙醇、食用植物油料转化生物燃料项目等项目入园。 3. 战略性新兴产业区: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配套单缸柴油机的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配套单缸柴油机的手扶拖拉机,滑动齿轮换档、排放达不到要求的5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普通运输集装干箱项目;使用淘汰类和限制类设备及工艺生产的铸件、锻件;不采用自动化造型设备的粘土砂型铸造项目、水玻璃熔模精密铸造项目、规模小于20万吨/年的离心球墨铸铁管项目、规模小于3万吨/年的离心灰铸铁管项目等项目入园。 4. 视资源承载能力而定,适当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企业入区。 5. 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入区。 6.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 7. 提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依法制定并严格落实防治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励使用清洁燃料,大宗物料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 8. 严格限制现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入园。 |
||
不符合空间布局活动的退出要求 |
禁止与所在功能区产业定位不一致的企业扩建,鼓励其进行升级改造或搬迁、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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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排放管控 |
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减排 |
开发多引进污染少、能耗低的产业项目,禁止引入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 依据《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应加强区内VOCs重点管控,提高涉VOCs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VOCs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积极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工艺改进和产品升级;提升工艺装备水平等。进一步核查区域VOCs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将VOCs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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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
积极推进区内集中供暖,采用清洁能源对集中供暖范围内企业采用集中供暖,不在供暖范围内的企业使用电、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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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源排放限制 |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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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 防控 |
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居住用地污染风险防控区面积为526.65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健康地块修复达标之前,禁止新建居民区、学校和养老机构; 建设用地污染风险重点防控区面积为1053.48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影响企业食品、药品生产地块的修复达标之前,禁止项目新建医药、食品、农副食品加工企业; 一般区域面积173.91hm2,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在地块修复达标前禁止企业入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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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创新转型发展区位于梅河口城区侧上风向,生活配套服务区位于梅河口城区下风向,且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和医药健康产业区与梅河口城区较近,应严格限制大气污染严重的项目入区,合理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控。 |
||
企业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
严格管理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新建、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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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利用 要求 |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
规划近期水资源利用上线指标为≤8万m3/d;规划远期水资源利用上线指标为≤10万m3/d。 规划近期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8t/万元;远期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进一步降低。 规划近期再生水回用率达10%;远期再生水回用率达15%。 |
|
地下水开采要求 |
严控地下水开采,加快区内供水管网建设,尽快实现开发区现有企业集中供水,取缔自备水井。以水定产,限制高耗水企业入区,避免区内地下水过度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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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
规划近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5(吨标煤/万元);规划远期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进一步降低。 |
||
高污染燃料禁燃 |
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外,应该减少或避免新建和扩建采用非清洁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
备注:未在以上规定范围内有条件准入的行业应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及禁入与准入条件分析论证,确定是否入驻。
梅河口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