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0-01257 |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28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20〕12号 |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01日 |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0-01257 | 分 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28日 |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20〕12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6月01日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政办发〔2020〕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020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和《吉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吉环发〔2020〕2号)要求,持续推进《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吉政办发〔2015〕72号)、《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40号)、《吉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吉环发〔2019〕1号)工作落实,加快推进我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建立监测体系,加强污染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加强环境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2.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以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严控地下水污染源,让居民喝上放心水。
3.问题导向,协同推进。针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安全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防控。
4.落实责任,循序渐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建立地下水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评估考核机制。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
(二)主要目标。
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初步完善地下水标准体系、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到2020年,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基本达到或优于Ⅲ类水体。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以下,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
到2025年,掌握地下水环境状况,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环境监测体系。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
到203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在2020年底前,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逐步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制定并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更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落实《吉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有关任务,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量1000吨以上(以下简称千吨万人)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人群密集区和易见处,合理设置地理界标、警示牌或宣传牌。责任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安全状况。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每季度监测1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于现阶段检测能力的常规监测指标,必要时增加特征指标。以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采矿、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2020年底前,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发布,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坚持综合施策,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总体安排和要求,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已开展的地下水监测网,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维护和管理,按国家要求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和共享机制。2025年底前,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规范,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向社会公开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地下水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构建地下水环境信息平台,与现有生态环境各专项平台一起并入生态环境智慧平台。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实现数据集中、应用整合,为生态环境科学决策、精准管理、高效服务提供有效支撑。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地下水环境信息线上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测设备配置,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地下水环境监测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市水利局应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资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09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纳入方案中;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修复方案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规范时,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在污染防治项目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2020年,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推进开展调查评估。参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按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2.开展防渗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具体参照国家《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要求》执行。2020年底前,组织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有地下储罐的重点企业开展摸排登记,建立清单台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3.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2020年底前,依据国家拟出台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办法,按照国家《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公布环境风险大,且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组织开展修复试点。(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4.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组织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2020年,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窜层污染的,市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部署。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切实保障地下水环境质量,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推动辖区内地下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督促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要加大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废井回填、场地污染修复(防控)等工作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环保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开展地下水污染环境调查、监测与预警技术、污染源治理与重点行业污染修复重大技术的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科研支撑能力建设。优化和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市发改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五)加大科普宣传。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环境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的良好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六)加强监督管理。要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考核,加强调度,督促加快工作进展,确保按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附件: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部门重点任务分工
梅河口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部门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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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任务 |
具体工作 |
时限要求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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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 |
开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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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水平、清理水源保护区违法建筑和排污口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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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组织制定并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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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 |
完成千吨万人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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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在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的工作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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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要求定期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安全状况。千吨万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卫健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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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环境风险排查,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化工、造纸、采矿、冶炼、制药等风险源和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等风险源进行排查,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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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
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发布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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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坚持综合施策,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 市住建局 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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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2.建设地下水信息平台。 |
整合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维护和管理,按国家要求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和共享机制。在吉林市开展污染企业(区域)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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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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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生态环境智慧平台。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推进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数据共享共用,实现“数据大集中、应用大整合、支撑大服务”。 2025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智慧平台建设。 |
2025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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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力量 |
加强地下水监测能力建设,强化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地下水监测能力。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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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资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
|
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推广绿色农业生产技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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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 |
持续推进 |
市城管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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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内容纳入方案中;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含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建设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规范时,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规范的衔接。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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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
2020年,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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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 |
市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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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实《水污染防治计划》,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
落实水十条任务,推进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修复试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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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开展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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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按照《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要求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若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卫健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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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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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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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有地下储罐的重点企业摸排登记,建立清单台账。 |
2020年底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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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环境风险大,且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组织开展修复试点。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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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并排查登记 |
2020年底 |
市自然资源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水利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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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封井回填,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 |
持续推进 |
市自然资源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水利局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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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造成地下水窜层污染的,督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 |
持续推进 |
市生态环境局 |
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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