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梅河口市规范性文件
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第九条“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规定和《关于做好吉林省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吉司办发〔2020〕2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市各部门、单位制定及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清理方法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部门起草的,由起草文件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三、清理内容
(一)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有关内容。重点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阻碍改革深入开展的内容进行清理,主要指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面,违反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放宽产品服务准入限制、扩大市场主体平等进入范围、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规定,以及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内容。特别是要结合《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公布)对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涉及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的内容进行一一对照检查,提出准确清理建议。
(二)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内容。重点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主要指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等。
(三)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重点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金融支持、投资审批、招商引资等方面,清理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内容,主要指不利于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规定,涉及民间投资不能享受与其他企业投资同等的财政补助、土地供应、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的规定,违法设定针对民间投资的收费、摊派等行为的规定,不利于民间投资公平竞争的规定等。
(四)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有关内容。重点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主要指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规定,与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相违背的规定,与开发利用规划、项目审批(核准)制度相违背的规定,与生态文明评价和考核制度相违背的规定等。
(五)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有关内容。重点对不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需要、不符合军民统筹要求的内容进行清理,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采购、人才培养、军事后勤、国防动员等军民融合潜力巨大的领域,以及海洋、太空、网络空间、生物、新能源、人工智能等军民共用性强的领域。
(六)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内容。
四、清理结果处理
(一)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提出废止的建议:
1.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不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主要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失效的;
5.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提出失效的建议:
1.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执行。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
五、清理步骤
(一)自查梳理阶段(2020年4月26日—2020年5月10日)。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要求确定清理工作具体承办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对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造册。
(二)清理审查阶段(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31日)。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提出保留、废止或者失效的清理意见。各部门、单位对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执行、失效和废止的处理意见。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涉及修改,如有修改内容,则须按照正式发文程序重新印发,在新的文件内废止之前的文件。新文件未出台前,旧文件可按现行有效处理。也可以直接废止旧的文件,之后再出台新的文件。
各部门、单位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司法局法制审查备案科412室进行审查。(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纸质版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文档U盘拷贝)
六、清理要求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清理工作作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集中力量,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高效优质完成清理任务。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文件的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系人:李梦,联系电话:0435—4212286。
附件:1.涉及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2.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3.涉及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4.涉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涉及不符合军民融合发展要求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6.涉及与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
不一致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7.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待清理行政规范性
文件目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