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0-00470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6日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20〕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6日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20-00470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年03月16日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20〕6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03月16日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2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
梅河口市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解决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村〔2019〕32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点的通知》(吉建办〔2020〕6号)等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脱贫攻坚领域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不住危房为“唯一标准”,严格执行“以房查人、以人查房、动态调整”三项制度,确保不错一人、不落一人,实现见底清零,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比率达到100%。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进行住房排查和安全等级鉴定,通过进行贫困户危房改造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改造对象。
经各乡镇(街)确认,对现居住在C级和D级危房、Ⅱ和Ⅲ彩钢房、无房贫困户,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且长期居住在农村需安置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
(二)认定程序。
危房改造对象身份识别参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有关规定执行。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市脱贫办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市民政局负责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市民政局和市残联共同认定。
全市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等级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鉴定。
各乡镇(街)对于鉴定合格居住彩钢房贫困户必须每半年巡查一次,4类重点对象住房每年巡查一次。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申请组织安全性鉴定;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及时改造。
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由各乡镇(街)负责认定。积极动员并严格执行农户自主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各乡镇(街)审核申报,经市脱贫办、民政、残联和住建等四部门联合审批后,下达书面告知通知单。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危房改造安置政策、补助对象、审查结果和补助标准等市、乡镇(街)、村三级公开。各乡镇(街)逐户核查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确保危房改造安置对象落实精准,严禁出现保障性公有住房和改造后的住房空置现象。
(三)补助标准。
依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补助。
1.贫困户住房改造补助标准:局部危险(C级)住房,依据住房安全等级鉴定的危险部位,按《吉林省农村危房加固(修缮)技术手册》标准进行修缮加固,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的工程造价,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整栋危险(D级)住房,必须拆除重建,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
2.有宅基地的彩钢房(Ⅱ)、(Ⅲ)和无房贫困户补助标准:对于居住彩钢房(Ⅱ)贫困户,各乡镇(街)组织农户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予以解决,以工程造价咨询部门核定的工程决算报告,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1万元;对于居住彩钢房(Ⅲ)贫困户,参照整栋危险(D级)住房改造标准,必须拆除旧房,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对有宅基地、原住房自然灭失,无其他安全住房,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且有建房意愿的无房贫困户,可纳入危房改造计划予以保障。
3.建设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安置改造补助标准:对于没有宅基地确无其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彩钢房(Ⅱ)、(Ⅲ)和无房贫困户,各乡镇(街)可安排村内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如无法调整宅基地建设的,各乡镇(街)通过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公租房等方式,兜底帮助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原则上每户补助资金不高于4万元。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以工程造价咨询核定的工程决算报告,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购买闲置房安置的,以房屋交易评估价格做为补助资金的支付依据,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超出部分,由各乡镇(街)自行承担。
4.共有房屋产权的贫困户住房安置补助标准:乡镇(街)负责协助其沟通权属共有人,按住房危险等级鉴定结果共同出资或兜底帮助其解决住房安全。C级以工程造价咨询部门核定的工程造价为支付依据,D级每户不高于4万元。
三、改造方式及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
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C级危房全部维修加固,不得翻建;D级危房全部拆除重建。提供保障性集体产权公有住房兜底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的,由各乡镇(街)统一组织建设。
1.无独立生活能力与子女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的危房贫困户,现住房要有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并满足安全住房标准。对其原有危房须进行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
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或无房贫困户通过投亲靠友、子女接养等安置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要对接养人住房进行安全性鉴定。接养人房屋鉴定为危房的,在履行接养安置程序后,各乡镇(街)动员接养人自行对房屋进行安全改造。
2.对符合养老院安置条件的孤寡贫困户,要积极动员引导贫困户入住养老院妥善安置照顾,彻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拆除原有旧房。安置费用由各乡镇(街)协调民政等相关部门解决。
3.对于长期无人居住或确无意愿参加改造的危房贫困户,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要履行资格审查和告知程序,并由农户出具放弃改造承诺书和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住房安全的证明材料,可不再将其纳入改造范围,必须拆除危房。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保障其利益的协议并建立档案,保留相应的影像资料,作为其权益证明。
4.其他情形无房户,严格落实乡镇(街)属地主体责任,动员无房户继续以现有住房方式稳定居住(投亲靠友等),确需解决住房问题的,通过统筹安排公租房、周转房,购买闲置房、建设公有住房等集体产权设施,满足无房户住房需要,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5.妥善处理原有危房。采取拆除重建、置换安置、提供保障性公有住房、养老院安置,确无意愿参加危房改造且自愿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安全住房的,农户在完成新房入住或放弃改造程序确认1个月之内拆除危房。不能拆除的,要依法组织力量拆除,确保农户不回流原危房居住,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房屋产权。
由乡镇(街)通过统一建设、购买闲置房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改造等方式,兜底帮助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房屋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安置对象脱贫后可优先回购,房屋产权归安置对象所有。
由乡镇(街)提供保障性集体公有住房、周转房安置的,安置对象要拆除既有危房;村庄规划建成区外的要拆除危房且无条件退出既有建设用地,退出建设用地可按土地使用政策由原使用者使用。
(三)住房标准。
住房安置改造要符合村庄规划要求,尊重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统筹协调道路、供水、供电、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选址要避开滑坡、崩塌、洪水、泥石流、雷击等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及采矿塌陷区。
1.建筑面积。拆除重建的农户主房(指客厅、卧室等主要居住空间,不含独立厨房、卫生间、仓储等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主房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60平方米,1 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以上农户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得超过18平方米;辅助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50%。
修缮加固的按原房屋面积,未达到最低面积要求的,可以适当扩建。对将来有分户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可预留好扩建接口。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实行兜底政策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新建房屋要按照每户40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严格执行建筑面积标准,坚决杜绝超标准建设导致农户负担过重,避免农户因建房致贫返贫。由乡镇(街)提供保障性公有住房、周转房的,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2.房屋结构。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村贫困户住房安全保障基本技术要求(试行)》规定,农房建设应进行基本结构设计或参考标准图集,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分项工程满足质量标准,并符合地方抗震设防要求。鼓励支持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外保温材料须满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改造后农房必须达到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住房主体一般为砖混结构。禁止新建彩钢房和使用彩钢瓦,对已使用彩钢瓦的,逐步予以更换。危房改造室内设计结合农户生活习惯和实际需要设计。
3.配套设施。配建厕所根据农村厕所改造政策要求完成;用电、用水等配套设施能满足居住对象基本生活需要;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施工。
(四)联合审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审批制度的通知》(吉建联发〔2019〕17号)要求,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程序实施改造,杜绝先建后审,不按程序批准的事项发生。按照农户自主申请、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乡镇(街)初审、市级审批的操作程序。由各乡镇(街)初审报件,报送至市危改办,经市民政、残联和住建三部门联合审批后,下达书面告知通知单。落实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存量危房安置改造政策、补助对象、审查结果和补助标准市、乡(镇) 、村三级公开。
(五)技术服务。
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要求,各乡镇(街)要委托设计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农房设计,或采用承建建筑工匠提供的设计图或施工要点。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未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严禁承揽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程。各乡镇(街)要配备农房建设专业管理员,积极协调村级组织,并实行乡镇(街)、村干部层层包保联合体系,指导农户与承揽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建筑工匠)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的施工承诺书。
各乡镇(街)要开设咨询服务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组织协调好建筑材料采购,在保证危房改造质量的前提下,节约建设成本。
四、项目管理
农村危房贫困户住房安置改造工作,采取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筹集专项资金扶持推进,建立市、乡镇(街)分级负责工作机制,各乡镇(街)作为农村危房存量贫困户安置改造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一)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根据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严格落实并组织实施。危房改造采取农户自建方式的,乡镇(街)要指导农户与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街)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或建筑工匠统一建设。由乡镇(街)统一建设或改造保障性公有住房的,按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限额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程序,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补助资金可直接支付。
(二)质量安全。
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要求。各乡镇(街)健全和加强建设管理机构,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和业务管理能力。农村危房改造没有基本的结构设计不得开工建设。基本结构设计可以是住建部门推荐的通用图集,设计单位、专业人员的专业设计,也可以是承建建筑工匠或施工企业提供的设计方案或施工要点。通过维修加固实施既有房屋改造的,施工单位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固方案,科学实施农房抗震改造。乡镇(街)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住房安置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要做好现场记录,并提出处理建议。
各乡镇(街)要严格落实危房改造工程监理制度,确保质量安全,工程监理服务费由各乡(镇)自行承担。市住建局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指导与巡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做好现场记录和技术交底,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参照《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村〔2012〕22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档案专卷,确保危房改造实际情况、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三统一”。 农户档案信息要真实准确,改造一户、建档一户、信息录入一户,加强对已录入农户的审核与抽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农户的纸质档案内容参照“农村危房改造档案”要求管理,纸质档案各乡镇(街)和市危改办各存1份。
危房改造户要按照基本结构设计,与承建的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即使是有能力自行施工的危房改造户,也应签署依据基本结构设计施工的承诺书。施工人员信息、工匠培训合格证明、施工协议或承诺书等相应材料的照片录入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中。市住建局组织乡镇(街)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技术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至少开展3次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当场填写质量检查表,并与危改户、施工方3方签字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后再签字。质量检查表要拍成照片上传到农户档案信息系统。
(四)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周报制度,于每周五前将本周危房改造进度情况汇总后报市危改办,并将危房改造工作有关建设成效、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上报。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并上报有关农村存量危房安置改造资金落实、监督管理等情况。
(五)竣工验收。
以乡镇(街)为单位的危房改造工程完工后,由乡镇(街)组织村镇建设专业技术人员、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村质量安全监督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农村建筑工匠)和住房安置农户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纸质档案整理后,向市危改办提交竣工验收审定报告和复验申请。市危改办会同市脱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逐户进行复验。经联合验收合格后,乡镇(街)与安置改造农户办理交接或签订公有住房、周转房入住手续。
(六)资金拨付。
补助资金管理参照“农村危房改造”等有关规定,加强存量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危房改造资金实行市级报账制,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乡镇(街)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依据乡镇(街)竣工验收审定报告及联合复验报告,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直接拨付到乡镇(街)财政部门。
各乡镇(街)财政部门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应当及时并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特殊情况,如不能直接使用“一卡通”账户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乡镇(街)签署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乡镇(街)有关工作人员直接将现金发放给农户,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由乡镇(街)统一组织建设的,由乡镇(街)财政部门及时支付给施工企业。资金拨付的凭证及资金领取证明签字确认后,存入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质保金按合同规定,由各乡镇(街)财政部门提留;工程质保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施工企业。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
2020年5月30日前,各乡镇(街)完成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收尾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人群危房改造工作。
(二)竣工验收阶段。
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收尾、建档立卡贫困户市级联合复验和补助资金发放工作;7月30日前,完成市级联合复验和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六、责任分工
市危改办: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住房安全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纸质档案的审核验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危改贫困户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脱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身份认定和动态信息调整上报工作;参与危房改造建档立卡贫困户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危房改造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身份认定和动态信息调整上报工作;参与贫困户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残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身份认定和动态信息调整上报工作;参与贫困户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联合复验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负责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及发放工作;负责资金预算和决算评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落实好贫困户危房改造宅基地审批和调整工作;负责按村庄规划要求办理改造农户有关批准手续;负责改造农户房屋的灭籍、过户和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集中供水所在村危房改造贫困户饮水安全工作。
国网吉林梅河口市供电有限公司:负责做好危房改造贫困户用电入户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乡镇(街):负责宣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政策、发动群众参与和监督、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负责贫困户摸排核实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贫困户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参与并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负责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身份认定、申请条件筛选审核和公示审核;负责危房改造资金专项管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对象住宅规划选址、房屋产权、房屋位置的核实确认工作;负责落实住房改造安置村内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负责组织危房改造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建立管理工作;负责危房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及基础资料建档等工作;负责贫困户住房安全即时排查报告工作,确保无遗漏,确保全市在册4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责任制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贫困户危房改造推进工作。各乡镇(街)是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的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明确职责分工,要明确主管领导、包片领导、驻村干部职责,层层建立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危房改造对象核实无误、审查档案资料真实准确、资金配套及时、资金管理规范、工程进展顺利、质量安全优良,对住房安置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二)严肃工作纪律。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要严格制度,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做到透明公正。对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对危房改造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瞒报虚报行为以及贪污、挪用补助资金,建房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严肃查处。对领导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政府将本项工作列为重要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动态跟踪和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妥善解决危房改造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顺利实施。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宣传氛围。要广泛宣传,使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措施家喻户晓,激发社会各界对贫困户关注和扶持热情。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各帮村扶贫单位要建立党员干部与贫困群众结对帮扶机制,形成全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