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19-00425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19〕41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索 引 号: | 112205810135887711/2019-00425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文机关: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标 题: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梅政办发〔2019〕41号 | 发布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
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试行)
根据《中共梅河口市委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发〔2018〕12号)、《中共梅河口市委办公室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深化推进城市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城市基层党建示范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梅办发〔2019〕61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城乡社区治理水平,促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减轻社区工作负担,真正让社区成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现就精简和规范社区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规范社区管理、健全服务体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详细规范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和程序,严格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要求,牢牢把控社区工作事项入口关,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二、准入原则
(一)依法自治,服务居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完善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使社区的民主自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社区依法自治。准入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依规划清部门(单位)与社区之间的责、权、利,保证工作进入社区合规有序,切实服务到居民。
(二)全面准入,依法进入。凡拟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等事项交给社区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的,均实行准入制度。
(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凡由职能部门(单位)承担,社区协助工作,或在社区居委会设置机构的,都必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进行申报,经审批允许进入社区的事项,准入部门(单位)应明确授权内容、对象、权限、时限以及拨付的经费、相关人员安排等。
(四)统一承办,集中管理。凡核准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由社区统一管理,集中在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窗口受理或办理相关服务事项。准入部门(单位)的工作进入社区后,一般不在社区居委会建立对口办事机构、不挂牌子,面向社区居民的服务事项,工作职责一律通过服务手册、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告。
三、社区工作事项范围
社区要按照《梅河口市社区基本工作事项清单》《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梅河口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简称“两单两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开展工作。《梅河口市社区基本工作事项清单》以外的事项,要按照准入审批程序报批,经核准后方可纳入社区工作范围。
(一)社区组织依法完成的工作事项,如社区党建、社区安全、社区文化建设、社区便民与救助服务类等,不实行准入制度,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二)社区依法协助完成的工作事项,如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会保障类等,不实行准入制度,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三)属于职能部门(单位)下放的工作事项,如巡查类、宣传类等,应实行准入制度,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相关部门(单位)须给予一定工作经费。
(四)适应政府购买服务与委托管理的政府公共服务,如阶段性的统计调查工作,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专项任务,以及适宜量化考核的常规性工作,应实行准入制度,市政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工作经费。
(五)临时需社区承担的其他工作事项应实行准入制度。
四、社区工作准入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准入部门(单位)将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向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准入申请,填写《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在每季度初,统一报送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审批。临时性急需进入社区工作事项,采取临时审批的办法,按此程序报批。
(二)核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及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汇报相关情况,经组长同意后,组织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或通过成员单位会签报市领导小组同意,由申请部门(单位)就申请事项的理由、依据、具体工作事项及相关工作保障等内容在会议上进行汇报说明,会议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分析,对其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查,讨论确定是否准许进入社区。对会议表决通过的准入事项填写《审批表》并统一对外公布。对会议分歧意见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拟进入社区的准入事项,可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由乡镇(街)、社区工作人员和社区居民代表参加的民主听证会,决定是否同意该事项进入社区。
(三)退出。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退出。对经批准进入社区的事项达不到效能要求或群众普遍不认可的,社区可以组织对准入的工作事项组织评议,评议后需退出的事项,社区应及时上报乡镇(街),由乡镇(街)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填写《梅河口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见附件5),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做好登记备案即可退出。
五、社区工作准入要求
(一)严格社区工作事项。凡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
(ニ)严格社区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需进入社区的,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部门(单位)、乡镇(街)、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和职责,并统一由社区“一站式服务大厅”承接。大力压缩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职能部门(单位)要求社区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大幅减少各职能部门(单位)针对社区的各类台账和材料报表,整合内容重复、形式雷同的材料报表。
(三)严格社区工作考评。大力压缩各部门(单位)对社区工作开展的考核评比,建立以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统一的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将各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指标一并纳入,各职能部门(单位)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除国家和省级表彰、创建示范市需社区配合的事项,以及经市绩效办同意纳入考核指标的事项,其他不再设置考核评比项目。
(四)严格社区标识设置。根据社区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对各部门(单位)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进行规范清理,原则上能整合的一律整合,能取消的一律取消。除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是否设机构、挂牌子作为考核社区工作的依据。
(五)严格社区印章使用管理。对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且社区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使用社区印章。社区印章主要为居民提供能如实掌握的信息证明,不用于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连带责任等超出印章使用范围的证明。各职能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证明核实事项不得要求社区出具证明,各职能部门(单位)设定的审批事项不得随意增设社区盖章证明这一环节。
六、社区工作准入事项监管制度
(一)准入检查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督查办按《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对社区工作准入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内容包括准入工作是否为申报内容,工作开展是否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和经费是否落实,工作开展是否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反应。检查工作实行一年一评,一般在年底开展,临时或短期的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及时检查。检查结果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对未按照《审批表》要求开展工作的部门(单位),由市督查办督促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报市领导小组。
(二)准入评议制度。有关部门(单位)事项进入社区后,社区居委会要针对事项开展情况组织评议。居民评议小组由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成员、社区居民代表、准入事项进入社区的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评议内容包括准入事项是否执法公正、是否政务公开、是否行风优良、是否落实经费、是否服务完善、是否作用明显、是否群众认可。评议实行一年一评,一般在年底开展,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评议;临时或短期的工作结束后及时开展评议。评议标准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评议结果由社区居委会以书面形式分别送达被评部门(单位)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居务公开的形式向居民和驻社区部门(单位)公开。对评议中60%以上社区不满意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
(三)准入汇报制度。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及时跟进准入事项进展情况,对于长期性工作要在每年末形成总结报告;对于临时或短期的工作要在完成任务后一个月内形成总结报告,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总结报告汇总,并定期呈报市领导小组。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入任务的,如属于申请部门(单位)派驻人员责任未完成任务的,申请部门(单位)不可要求退回工作经费;社区未全面完成但进行了部分工作的,社区和申请部门(单位)协商,可退回部分工作经费;因社区居委会责任而未开展工作的,社区居委会向申请部门(单位)退回全部工作经费。情况发生变化,申请部门(单位)要求退出社区的,按照审批程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办理其退出手续,但社区已开展过的工作,申请部门(单位)要支付一定的工作经费。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街)、社区各类准入事项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四)准入清理整顿制度。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现有工作事项中未经审批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进行清理。清理工作实行一年一清理,一般在年底开展。
七、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成立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和部分乡镇(街)为成员单位,负责社区工作事项准入的全面统筹管理,确定《梅河口市社区基本工作事项清单》和拟入社区的相关工作事项的审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相关文件的起草和申请准入事项的初审、报送及备案工作。
(二)开展业务指导,及时监督审核。相关部门(单位)要协调乡镇(街),在工作开展前做好业务培训,明确业务办理重点、难点。核准进入的工作项目要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提高社区办理效能和明确社区工作职责,减轻社区工作负担。
(三)落实工作部署,做好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单位)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后准入的工作事项,由责任部门协调乡镇(街)做好工作部署和人员安排,同时做好业务工作权责转换的信息公开工作,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条件。
附件:1.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
2.梅河口市社区基本工作事项清单(试行)
3.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样表)
4.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样表)
5.梅河口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样表)
附件1
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士岩 副市长
成 员:魏 涛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史办主任
王亚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贺 巍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 崇 市人民武装部副部长
韩文儒 市民政局局长
徐继光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
何玉江 市审计局副局长
张晓东 市司法局副局长
于 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龙彦慧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冯敏贵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贾晓辉 市商务局副局长
方在杰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副局长
付长伟 市统计局农调队队长
许亚春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 明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毛 宇 市应急管理局政治处主任
韩冬梅 市信访局副局长
张作军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赵丽萍 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刘 烈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大队长
任殿臣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梅河口市管理站副站长
刘 洋 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舒 凡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邵 钧 团市委副书记
刘春华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邢 珂 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李松筠 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
祝洪伟 新华街道党工委书记
姜志国 解放街道党工委书记
魏庆录 和平街道党工委书记
王 淳 福民街道党工委书记
李晓安 光明街道党工委书记
关学义 山城镇党委书记
韩晓强 海龙镇党委书记
郭永胜 红梅镇党委书记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韩文儒兼任。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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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社区基本工作事项清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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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 |
服务事项 |
具体服务内容 |
责任部门 |
1 |
一、社区组织管理 |
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 |
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内统计、交纳党费、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加强对离退休党员及在职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加强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 |
组织部 |
2 |
开展非公党建工作 |
社区要指导驻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积极承担街道社区兜底责任,确保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全覆盖。 |
组织部 |
|
3 |
落实城市基层党建 重点工作任务 |
健全社区网格组织构架,成立党群服务站,延伸服务链条;推动“红色物业”管理,引进物业企业、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引领下的协调运行机制;发挥统筹协调功能,推进“党建联盟”做法,落实党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社区共享家园”,推行“四项清单”制度,促进各领域党建深度融合。 |
组织部 |
|
4 |
开展居民自治工作 |
宣传居民自治法律法规;组织召开并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议,做好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定期完成居民自治组织换届选举;监督居民公约、自治章程等工作的履行情况。 |
民政局 |
|
5 |
二、社区就业服务 |
社区劳动就业咨询服务 |
在社区开展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和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服务,做好就业失业人员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
人社局 |
6 |
社区职业介绍服务 |
为社区失业人员建立动态管理服务台账,掌握就业需求,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协助做好辖区内用工单位基本信息和劳动用工信息的采集、更新。 |
人社局 |
|
7 |
社区就业困难人员 再就业服务 |
为社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认定建立再就业援助台账,提供就业服务信息。 |
人社局 |
|
8 |
社区征兵和管理服务 |
在社区开展征兵宣传活动,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适龄男性公民参加兵役登记。 |
人武部 |
|
9 |
三、社区卫生健康服务
|
社区低保人员救助服务 |
为社区低保对象提供登记公示和相关信息报送服务,办理低保人员医疗就诊卡,低保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审核,低保家庭成员信息登记,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
民政局 医保局 |
10 |
社区临时救助服务 |
为社区居民提供登记和相关信息报送服务,缓解其因病因灾导致的临时性、突发性困难。 |
民政局 |
|
11 |
社区残疾人管理服务 |
为本人自主及在他人帮扶下出行均十分困难的肢体残疾人入户办理残疾证;申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做好社区内残疾人的管理工作。 |
民政局 残联 |
|
12 |
社区老年人健康信息档案和居家养老服务 |
为社区全部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60-79周岁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其他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档案。 |
卫健局 民政局 残联 |
|
13 |
社区老年人(残疾人) 出行服务? |
为老年人(持证肢体残疾人)配发养老(助残)拐杖、轮椅等助力工具,方便其参加社会活动。 |
残联 |
|
14 |
社区老年人(残疾人) 护理服务 |
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老年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
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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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社区工会帮助服务 |
做好工会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社区内困难职工信息统计和日常帮扶。 |
总工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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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社区青少年保护服务 |
对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针对影响社区青少年成长的普遍性问题开设青少年成长课堂,开展青少年安全自护教育服务。 |
团市委 司法局 教育局 |
|
17 |
社区妇女保护服务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保障妇女的权益。维护妇女参政议政权利,在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向受害妇女提供必要救助。 |
妇联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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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四、社区卫生健康服务 |
社区计划生育服务 |
开展社区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服务,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对有生育意愿的育龄妇女免费发放叶酸。开展社区全员人口个案信息采集服务,为居民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为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家庭办理领取奖励费工作,为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伤残三级以上家庭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卫健局 |
19 |
社区急救保健服务 |
配合属地政府指导卫生服务中心在社区开展急救知识、健康知识教育等服务。 |
卫健局 |
|
20 |
五、社区文化、体育服务 |
新时代文明实践服务 |
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聚集学习实践科学理论、宣传宣讲党的政策、培育践行主流价值、丰富活跃文化生活,持续推进移风易俗等工作内容,面向市民开展传理论、传政策、传法律、传技能、传文化等集中性和经常性文明实践活动。 |
宣传部 |
21 |
社区志愿服务 |
依托志愿服务站,开展便民服务、亲情陪伴、邻里守望等志愿服务,培育和管理志愿服务队伍,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 |
宣传部 |
|
22 |
社区群众文化服务 |
加强社区文体场所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依托社区及辖区单位,面向社区青少年、青年组织,开展交友、娱乐、读书、课外学习等活动和服务;依托社区科普e站、社区科普画廊,开展科普宣传服务;在社区举办大讲堂,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订阅报刊、杂志、宣传材料等宣传活动。 |
文旅局 团市委 宣传部 科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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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区教育培训服务 |
依托附近学校和老年大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满足居民的学习需求;加强社区图书馆、社区益民书屋等场所建设,配备图书、报刊杂志以及部分音像制品,方便居民读书阅报。 |
宣传部 教育局 老干部局 文旅局 |
|
24 |
社区中小学生 社会实践服务 |
为社区中小学校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方便在校学生按照要求参加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 |
宣传部 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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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区群众体育健身服务 |
组织开展经常性、日常性的社区体育比赛和各类健身活动,增强活动特色和吸引力,提高体育生活化水平;加强社区全民健身居家工程建设与管理,定期对健身器材进行维护与更新。 |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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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六、社区社会统计服务 |
社区流动人口服务 |
为居住、工作、生活在社区内的流动人口提供信息采集登记、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开具在本社区居住的有关证明等服务,并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就业和维权服务信息、计划生育和服务流程告知等服务。 |
人社局 |
27 |
社区各类重大国情国力 普查调查服务 |
根据国家、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调查,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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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社区基本单位 名录库调查服务 |
在重大国情国力数据基础上,对社区内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名录信息、主要属性和主要数据及各种综合信息做好维护更新服务。 |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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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七、社区安全服务
|
社区法律服务 |
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服务。 |
司法局 |
30 |
社区治安服务 |
建立治安警情通报制度,定期向社区群众公示社区治安情况,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专职巡防队伍建设,维护本地区治安和城市秩序,为社区居民提供巡逻和防控服务;发展壮大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协助专门机关做好巡逻防范、矛盾调解、隐患排查等工作。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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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社区禁毒服务 |
做好社区内戒毒人员管理,推进社区禁毒组织网络建设,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
司法局 |
|
32 |
社区矫正帮教安置服务 |
为社区矫正对象、社区刑释解教帮教安置对象提供教育矫正、帮扶、教育等服务。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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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社区消防安全服务 |
推进社区消防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家庭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 |
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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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社区安全稳定服务 |
依托社区警务工作站,按照要求配备社区民警,开展社区安全服务;加强社区安全稳定信息员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及时掌握安全稳定信息,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为居民调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社区各类安全隐患。 |
司法局 公安局 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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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社区应急服务 |
为社区居民提供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演练服务。 |
应急局 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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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八、社区环境美化服务 |
社区环境综合治理服务 |
开展社区垃圾分类处理、噪声污染治理等服务;为开展排水和水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做好宣传服务。 |
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 |
37 |
社区绿化美化服务 |
开展社区绿化美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居民植绿、护绿、爱绿意识;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行绿色消费理念,推进身边建绿、身边护绿工作。 |
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 |
|
38 |
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
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居民参与环保活动,树立良好的保护环境、文明养犬等环境道德和行为规范。 |
宣传部 生态环境局 城管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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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九、社区便利服务 |
社区节能服务 |
大力宣传普及节能知识和生活节能常识,倡导居民使用节能型生活器具,开展节能活动。 |
宣传部 生态环境局 |
40 |
社区便民商务服务 |
积极开发、设置社区菜市场(或便民菜店)、慈善超市、早餐、洗衣、美容理发、再生资源回收、邮政等服务网点,合理布局,提高居民生活便利度。 |
商务局 民政局 |
|
41 |
社区代收代缴服务 |
鼓励社区具有支付服务功能的商业网点、社区服务站增设“代收代缴服务点”内容,为居民提供代收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等服务。 |
商务局 民政局 |
|
42 |
社区网络信息服务 |
依托电脑、电话、网络、呼叫器等设施,建立社区现代信息化网络阵地,方便居民通过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参与管理、反映诉求、获得服务。 |
政数局 民政局 |
附件3
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清单(样表)
序号 |
准入工作 |
承办工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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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入 单位 |
申请准入事项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准入时限 |
法制部门意见 |
领导小组意见 |
承办单位 |
承办工作性质 |
|||||||
长期 |
阶段性 (注明具体时间) |
依法完成 |
依法协助 完成 |
购买服务 |
委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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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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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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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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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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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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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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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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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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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梅河口市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审批表(样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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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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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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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事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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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事项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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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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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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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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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备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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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社区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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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法制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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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组 长: |
|
备注:1.准入事项性质分为依法完成、依法协助完成、购买服务、委托管理;
2.进驻范围为准入事项覆盖的社区范围;
3.附相关法律依据;
4.本表格申请单位、乡镇(街)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
附件5
梅河口市社区工作准入事项撤销申请表(样表)
编号: 时间: 年 月 日
退出事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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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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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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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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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出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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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出事项 进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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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退出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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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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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领导小组审批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
组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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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格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乡镇(街)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