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返回外部展示平台
索  引 号: 112205810135887711/2019-10681 分  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04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办发〔2019〕5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08日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园林式单位

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梅河口市园林式单位

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办法

第一章 评选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梅河口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评选活动,提高评选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已建成并达到标准要求的单位、居住小区均可申报。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的验收及命名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申报的单位、居住小区具有绿地养护管理基础,达到一定的植物景观效果,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条 单位、居住小区必须是按规划设计已经全部建成完工方可整体申报;大型居住小区分期分院单独竣工验收的且达到标准的可以分开申报。

  第六条 无随意侵占绿地、私自改变绿地性质、未经批准砍伐树木现象。

第三章 评选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评选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建设水平、植物配置、养护管理、卫生环境管理、机构设置和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申报名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验收、查阅资料、形成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每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其命名;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命名。

  第十一条 已获得命名的单位、居住小区需要变更名称或拆迁注销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予以更名或注销。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梅河口市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小区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居住小区基本建设管理情况;

  (三)单位、居住小区绿地规划设计图纸、竣工图纸、实景照片(不少于5张);

  以上资料于当年5月底前上报,过期后不再受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申报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印章必须清晰有效,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9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