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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9-10697 分  类: 工商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12月29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发〔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1月04日

  

  梅政发〔2018〕26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梅河口市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成长壮大,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吉政发〔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以激发市场活力和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等支持措施,大力优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个转企”,力争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一大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特别是公司制企业,整体实现小微企业数量增加、质量提升、实力增强目标,促进新时代梅河口民营经济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平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破除条框束缚,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支撑,积极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不给转型主体添负担。切实尊重主体意愿,注重激发个体工商户内在动力,谨防机械操作、生硬转型。

  (二)分类指导、科学推进。“个转企”工作不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充分考虑我市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做到因类因需、科学施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主体,促其加快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主体,积极引导扶持;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主体,加强关注和培育。

  (三)综合施策、注重质量。坚持集群化、生态化、高端化发展方向,将“个转企”与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特色工业园区、现代产业集群等有机结合起来,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优化、新旧动能转换等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规范,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动依法依规经营,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支持对象

  (一)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应当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包括: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电影制片、发行、放映;房地产开发;测绘活动;城市供水;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物业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建筑施工;电力生产供应;电信业务;旅游业务;快递业务;保险代理;保安服务;印刷;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劳务派遣;因私出入境中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等行业。

  (二)法律法规鼓励引导登记为企业以及各部门重点监管的行业,具体包括:较大规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娱乐、中介服务行业;实际能耗较大的服装、鞋材、锁具、家具制造行业;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经营行业;其他需要进行节能、环保管理控制的劳动密集行业。

  (三)从事农(林、牧、渔)业、工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以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根据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四)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或者8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项目个体工商户,以及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者雇工人数达到10人以上的其他项目个体工商户。

  (五)其他根据自身实际及发展需求,有转型升级为企业意愿的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扶持

  (一)便民准入服务。

  1. 开辟“个转企”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设立专用窗口,专门负责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业务的咨询、指导及资料预审,帮助企业一次性完善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国土局)

  2. 简化“个转企”审批材料。对于“个转企”的工商户,在不改变住所的前提下,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或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对于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以便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3. 督促“个转企”各类行政审批费用减免措施的落实。列出“个转企”涉及各类行政审批费用清单,逐项督促销号管理,确保减免措施的落实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4. 对“个转企”业务开展“帮办、代办”服务。组织专门“帮办、代办”队伍,按照其需要提供全程办理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二)税费扶持政策。

  1. 对“个转企”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在2020年12月31日前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 对“个转企”后获得高新技术资格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 对“个转企”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个转企”后的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减税、免税规定的都充分享受政策。对会员不足25人的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先缴后返”(依法全额缴纳工会经费后全额返还至企业工会账户)。(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4. 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5. 对符合减免税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 对“个转企”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

  7.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9. 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自转企当年起设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比照个体工商户政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以上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职工比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可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局)

  (三)金融扶持政策。

  1. 鼓励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并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合理确定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金融产品和还款方式,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金融服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进行贷款定价,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

  2.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支持“个转企”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吉林)开设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向“个转企”企业提供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金融信贷信息,并协助相关企业查找与其需求相匹配的信息,条件成熟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线上申贷系统提交贷款申请。(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

  3. 符合中小微企业标准的“个转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个转企”企业提供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其扩大经营。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转企”中小微企业,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开立等多项业务,人民银行高效完成有关账户业务审核工作。(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梅河口市支行)

  (四)其他扶持政策。

  1.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协助其获得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组织其申报吉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被认定后协助其申请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投入补贴、贷款贴息和上市融资奖励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 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组织其申报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指南中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 新增的“个转企”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其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税务局)

  5. “个转企”服务业企业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其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6. 筛选符合相关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协助其获得省级产业创新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7. 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商贸流通“个转企”企业,协助其获得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8. “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加强对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的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支持“个转企”企业就近申请商标注册,为其所涉及的商标权转让、变更、续展业务办理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9. 对“个转企”企业加大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做好“个转企”后企业在劳动用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经理人培训等方面的扶持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统计部门积极做好“个转企”市场主体的统计监测工作,切实依法统计,严格做到统计监测“不重不漏”。(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梅河口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我市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的重要意义,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

  (二)明确责任,细化措施。

  “个转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明确政策界限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地生根,让全市转型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要依法妥善处置“个转企”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问题,切实维护各方面合法权益。按照对口分工的原则,对涉及上级职能部门审批的事项,要主动做好工作情况汇报和咨询、协调等有关服务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府牵头组织、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政策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开展积极、有效的宣传。重点宣传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的对比优势以及政府扶持“个转企”的相关优惠政策,着力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的意愿和主动性,要及时总结并大力宣传“个转企”升级成功的先进经验,印发宣传资料,坚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信心和决心,解除其后顾之忧,引导他们主动转型升级。新闻单位要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切实营造有利于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梅河口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梅河口市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副组长:李连友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刘国君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李 民 市科技局局长

  鲁维新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孙士岩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桐国 市商务局局长

  方 伟 市统计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李树源 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于海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赵凤贤 市财政局副局长

  尹淑英 市总工会副主席

  舒 凡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金 鑫 市“只跑一次”改革办副主任

  朱东明 人民银行梅河口支行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国君兼任。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