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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533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10月08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发〔2018〕2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12日

 

 

 

 

 

 

 

梅政发〔2018〕20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

修复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顺利实施,如期完成各项绩效指标,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成立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山水办),负责项目统筹协调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复的《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涉及的全部建设内容。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实施方案》之外的建设内容,应重新按相关审批流程进行报批,通过审批的项目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采用“市领导小组、市山水办、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模式来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职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督导项目进展,解决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最终审定绩效,最终审定绩效目标评价责任制度,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市山水办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审查生态保护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负责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各项审批手续、资金管理与使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项目考核管理制度;负责组织考核验收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市政府重点工作计划谋划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负责按照审核通过的《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按批复的项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手续;作为承担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全部管理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管理职责;接受市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章 工程咨询服务

第八条 针对梅河口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涉及专业繁多、专业性强等实际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取第三方工程咨询服务,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九条 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应当选择工程咨询实力强、经验丰富的咨询企业。

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十条 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需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要求,履行既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四制”(即: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制)的相关要求落实本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新建项目资料的收集,和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项工作,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月度、季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形成相关月(季)报表和文字材料报送市领导小组,全力促进上级考核专家组对我市各阶段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由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市领导小组申报国家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资料需科学归档保存,由项目建设单位设立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谋划与实施过程中,应将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同步谋划、通盘考虑,制定可行措施,确保项目后续工作管理到位,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专户、单独建账,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资金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监管,及时对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和批复。负责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财政评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项目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