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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810135887711/2018-05364 分  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禁止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办发〔2018〕45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0月08日

  

  梅政办发〔2018〕45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梅河口市禁止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

  清查整治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梅河口禁止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梅河口市禁止餐厨垃圾(泔水)

  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和加强收购贩运

  生猪车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64号公告“对已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及周边省份的养殖场(户),不得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规定及李悦副省长讲话精神,按照省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关于做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顿和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吉防动指﹝2018﹞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行动、协调联动”的原则,各乡镇(街)、农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集中整治工作,对全市范围内所有养猪场(户)进行拉网式检查,严肃查处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行为,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避免疫情传入传出。通过集中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禁止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和对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生猪及其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清查整治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主要领导为禁止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主动作为,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各养猪场户,对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养殖户进行全面清查整治。同时建立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情况日报告制度,每天要将执行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情况日报表上报到市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清查整治活动进展情况。

  (二)加强对养猪场(户)的日常监管。

  市农业局要积极引导养猪场(户)实施科学的健康养殖方式,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饲料标准以及导致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任何物质饲喂生猪;建立健全相关防疫隔离和消毒设施、粪污和死淘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立养殖档案,做好用料、用药登记,提高饲养管理水平,保障生猪及其产品卫生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三)切实加强对餐厨垃圾(泔水)源头的综合治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食堂、餐饮点和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餐厨垃圾(泔水)及过期变质的食品等不符合规定的物质,提供给养猪场(户)饲喂生猪。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泔水)回收机制和网络,加大对餐厨垃圾(泔水)的回收处理力度,确保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及餐饮点的餐厨垃圾(泔水)等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

  市农业局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公示卡”“告知书”等,宣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健康养殖理念以及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危害,积极引导生猪养殖场实施科学健康养殖。

  (五)加强对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的管理。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农业局做好对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的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办明电〔2018〕41号)要求,强化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加强对运载工具的消毒,特别是规范收猪车辆的防疫管理,杜绝收猪车辆入场收猪、挨场挨户收猪,严禁运输生猪车辆随意装卸、抛弃废弃物和病死猪、切断运输车辆传播途径。养殖出售生猪或调入生猪时,要避免直接在场内装卸。要在饲养场(户)周围一定距离内确定一个转运场或装卸区,外来车辆严格消毒,不要与本场(户)车辆、环境、物品等接触。

  三、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街):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的清查整治工作,加强对养猪场(户)的日常监管,同时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餐厨垃圾(泔水)的回收处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宾馆、饭店、集体食堂、餐饮点和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将餐厨垃圾(泔水)作为原料销售的违法行为。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泔水)的收集、运输、存储、处理工作,防止餐厨垃圾(泔水)流向养殖场(户)和食品加工企业。

  (四)市农业局:负责查处养猪场(户)使用餐厨垃圾(泔水)作为饲料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贩运无检疫证明生猪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要配合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做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和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9月15日—9月28 日)。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做好组织发动等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9月29日—10月31 日)。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整治任务,统一行动,协调联动,依法查处典型案件,发动群众,广泛宣传,围绕各部门职责分工,采取巡查检查等形式,开展拉网式集中清查整治活动。

  (三)常态监管阶段(2018年11月1日起)。全市各部门、单位要将禁止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工作作为常态化工作,继续做好日常的监管执法,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共同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查漏补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巩固整治成果,由集中清查整治转向长效监管。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乡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工作作为保障动物卫生、公共卫生和食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一件大事来抓,认真分析当前生猪养殖在疫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结合实际找出解决问题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切实抓好这次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排查薄弱环节和问题隐患,按照职责分工扎扎实实地开展好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工作,要加强沟通和协调,联合办案,形成整治合力,扩大影响力,增强执行力,确保执法效果。

  (三)建立长效机制。清查整治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由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和源头整治措施缺失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给整治工作带来很多困难。要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以及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泔水)违法行为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要建立举报核查制度,对举报线索进行逐一核实,一查到底,不留死角。要通过这次清查整治活动,总结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建立餐厨垃圾(泔水)和加强收购贩运生猪车辆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执行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查整治情况日报表

 

  

  附件

  执行餐厨垃圾(泔水)饲喂生猪清理整顿情况日报表

  其他

  乡镇(街)、部门        使用餐厨垃圾(泔水)

  饲料喂生猪养殖场(户)

  登记备案情况        排查清理情况        发放宣传单及

  宣传教育情况        问题查处情况        隐患整改情况        其他相关情况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领导(签字):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8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