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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5380 分  类: 文物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13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名录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发〔2018〕17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1日

  

  梅政发〔2018〕17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

  名录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名录(75处)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关系,切实做好全市各类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附件:1.梅河口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名录

        2.梅河口市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