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发〔2018〕17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
名录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5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名录(75处)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处)予以公布。
各乡镇(街)、各相关部门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规定,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划,妥善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的关系,切实做好全市各类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附件:1.梅河口市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人)名录
2.梅河口市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