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政办发〔2018〕40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
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梅河口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省住建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吉林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吉建联发〔2018〕29号)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深入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严肃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净化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企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投机炒房行为。
1. 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发改局)
2.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3.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步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市委宣传部、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
4. 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税务局)
5.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市房产服务中心、市金融服务中心、市银监办、市公安局)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产服务中心)
2.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3. 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4. 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市公安局、市房产服务中心)
5.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房产服务中心)
6. 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炒房卖号。(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7. 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发改局、市公安局)
8.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市房产服务中心)
9. 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
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金融服务中心)
2. 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税务局)
3. 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4.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
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5. 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市房产服务中心)
6. 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市发改局、市房产服务中心)
7.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市房产服务中心)
8.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市住建局)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 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市委宣传部、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2. 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市委宣传部、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
3. 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
4.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房产服务中心)
5. 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管局、市房产服务中心)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
1.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不力,未依法履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职能、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市房产服务中心)
2. 没有实行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房产服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
3. 没有实行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资金有效监管。(市房产服务中心)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 刚 副市长
副组长:陈连发 市住建局局长
刘本成 市房产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刘国君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孙士岩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孙 镝 市税务局局长
张宝华 市司法局局长
邢昌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许亚春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俏霖 市房产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孝慧 市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付 奎 通化银监分局梅河口办事处主任
(二)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服务中心)。
主 任:吴俏霖(兼)
副主任:吴竟妍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主任
成 员:刘红梅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中介科科长
孙明亮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监察科科长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7月25日—8月20日)。
指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提出工作要求,召开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会议。设立中介机构投诉举报电话:4220033,邮箱:917528999@qq.com,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诉举报电话:4775531,邮箱:1013789824@qq.com。
(二)组织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8月21日—9月10日)。
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等5类行为。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对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查找并纠正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等9类行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等7类行为。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等5类行为。自查结束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根据全市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报送的自查结果,针对问题监督其进行整改。
(三)全面检查阶段(2018年9月11日—12月31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房产部门会同宣传、公安、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物价、银监、税务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规定企业和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查处一起,通报一起。采取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发布交易风险提示。每月1日前汇总阶段性检查结果和典型案例报省住建厅。
(四)总结巩固阶段(2018年10月1日—12月31日)。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实现边整治检査、边发现漏洞、边建章立制。在继续加强检查的同时,落实房产部门房屋交易管理职能,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变更管理。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将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开,提醒群众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加强房地产统计,及时公布权威数据,引导市场预期;推行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由房产部门牵头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具体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房产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公安、司法、市场监管、金融、物价、银监、税务等部门积极配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发挥部门合力。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排查、精准打击。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房产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加大查处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严查态势,继续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销售、预售行为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处理力度,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措施。同时要把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作为日常工作,持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