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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810135887711/2018-05368 分  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3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办发〔2018〕3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梅政办发〔2018〕39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梅河口市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

  梅河口市在行政管理中

  实行信用承诺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号)、《梅河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梅政发〔2018〕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用承诺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要求和诚实守信原则,对自身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的公开书面承诺。

  第二条 行政相对人是指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补助、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及服务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信用承诺内容包括: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同意将自身信用信息和信用承诺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背信用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制定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根据自身业务实际、结合模板内容,制定本部门信用承诺书。

  第五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使用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

  第六条 信用承诺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应向市发改局报送信用承诺情况,并在“信用梅河口”门户网站公示。报送内容包括承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事项名称、承诺日期及承诺书内容等。

  第七条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主管部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事中事后信用分类监管、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本部门信用承诺的使用环节和事项。

  第九条 信用承诺落实情况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监管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附件

  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在申请 事项中,本人郑重承诺:

  (一)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五)同意将自身信用信息和信用承诺纳入梅河口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违背承诺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

  (七)同意将承诺内容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承诺日期:

 

  

  信用承诺书(市场监管局)

  一、依法行使办理企业(公司)的设立、变更、名称预先核准;动产抵押物登记,经济合同管理;商标使用管理;广告管理及核准广告经营单位;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纠纷和其他工商管理工作职能。

  二、实行一站式办公;公开办事程序以及企业、合同、商标、广告等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的办结时限;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在办事窗口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应企业和投资人要求,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等。

  三、对于政府重点工程、招商引资、企业改组改制等重要事项,实行预约上门服务。当事人可提前一天将需要服务的具体事项明确告知责任部门,该部门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安排工作人员按约上门服务。

  四、对接到的预约服务需求及时填写《预约登记卡》,有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负责承办。提供上门服务和提供节假日、双休日服务的,应指派两人以上负责承办,同时将具体承办人姓名和承办时间及时告知当事人。经办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委托同股所或其他人员代办,不得让办事人员久等或白跑。年检期间,实行延时服务,做到随到随检。

  五、预约需要来人预约。

  六、对企业、投资人和外来办事人员申办的各类登记、核准事项,都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尽力缩短办结时限。凡手续完备,文件、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

  1.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当日审批完毕,答复办理结果;

  2. 办理各类企业开业登记7日内办理完毕;

  3. 办理变更、注销登记5日内办理完毕;

  4.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开业、变更3日内完成相关材料审查并办理完毕;

  5. 受理申办商标定点印刷单位7日内办理完毕;受理申办商标印刷定点单位年检,验照2日内办理完毕;

  6. 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发《临时性广告登记证》3日内办理完毕;对国家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内容进行发布前审查,3日作出可否发布的决定;

  7. 对走私、贩私、制假、售假案件自收到举报申诉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立案调查意见;

  8. 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后依法进行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在当日内处理完毕;一般消费投诉在7日内做出处理答复,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执法人员被投诉有下列情形经查有实据的,予以诫勉谈话:

  1. 凡办理营业执照(证),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应予受理、核准而未予受理、核准,未按承诺期限颁发证照和办理事宜的;

  2. 不认真审核申办营业执照(证)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3. 对经济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错案的;

  4. 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未按承诺做好接待、处理,违反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5. 违反其他承诺服务事项的。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8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