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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810135887711/2018-05388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24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办发〔2018〕3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8月31日

 

 
 

 

  

  梅政办发〔2018〕34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涉镉等重金属
  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梅河口市涉镉等重金属
  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依据《吉林省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吉环发〔2018〕17号),有效管控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止耕地污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区域,以区域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为排查对象,通过系统排查、建立清单、综合整治、强化执法等措施,有效管控耕地镉污染风险,同时兼顾汞、砷、铅、铬等其他重金属污染风险。建立和完善环保、农业、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相关信息,确保排查整治有据可依。严厉打击涉重金属企业非法排污,对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启动排查整治工作,“边查边治,以查为主”,确定排查重点区域、排查对象、整治对象,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要立查立改。
  2019年“边治边查,以治为主”,按照整治清单开展集中整治;同时开展再排查,及时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并进行再整治。
  2020年完成综合整治,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对难以有效切断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并且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及时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防范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主要任务
  (一)收集基本资料,确定排查重点区域。
  市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商务等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将以下区域作为排查重点区域:
  1. 已有相关调查发现的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耕地镉等重金属土壤点位超标区域,以及其他在产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区域;
  2. 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调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中发现的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
  3. 督察督办、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涉镉等重金属污染区域;
  4. 其他应纳入排查范围的疑似污染区域。
  (二)确定排查对象,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
  市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商务等部门,以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所在行政村和耕地土壤超标点位为中心,排查方圆五公里范围内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同时结合环评备案、环保验收、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环保督察、信访举报等相关资料信息,以及现场走访了解该区域内现有或历史是否存在企业污染耕地的情况,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现场走访要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污染源排查清单应包括:在产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包括历史遗留工业废渣堆存场所、矿区冶炼企业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的散乱污企业和作坊、尾矿库等。
  (三)开展现场检查,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
  市环保部门会同农业、商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污染源排查清单中所列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确定包括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等污染源在内的整治清单。
  1. 在产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1)环保手续是否齐全(包括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否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等);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通过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或其他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等);
  (3)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4)无组织排放情况(特别是涉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等无组织排放情况);
  (5)散乱污(污水横流,烟尘弥漫,粉尘满地,废渣乱堆乱放等)情况。
  2. 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重点检查内容。
  行业类型、投产时间、生产时限、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环境监测、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情况及堆场是否对周边耕地造成影响等。
  (四)明确整治要求,实施综合治理。
  1. 在产企业。相关企业制定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方案,做到“一源一档”。市环保局及相关部门组织督促企业落实环保措施,达到整改要求。整治方案包括达标排放、切断对农田污染的途径等。对整改不到位,确需关停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制定耕地周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污染源整治方案,有效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污染源整治项目同步纳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3. 受污染耕地。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案,有效切断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治理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农业部门抓紧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五)建立完善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监管体系。
  1. 持续推进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调查与动态更新。建立污染源排查整治动态清单,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梳理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排查情况,及时更新、及时整治、及时办结。
  2.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涉镉等重金属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实现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要求,推进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逐步规范涉镉等重金属企业建立污染源台账和污染治理信息公开等行为。
  3. 建立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监测体系。探索建立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管理平台,汇总涉重金属企业信息,系统掌握在产企业涉镉等重金属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督促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
  4. 加强监督执法。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执法人员能力建设,配备重金属快速检测仪,提高环保等部门日常监管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市环保、农业、商务等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建立涉镉等重金属排查清单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排查清单、整治清单和工作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和相关部门。在排查中发现问题突出、群众反应强烈的,应当立即整改,并报上级管理部门。
  (二)2019年3月底前,市环保部门将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整治方案报省环保厅和相关部门。整治方案要明确每个污染源的责任单位、督导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实行清单式、销号制管理,要整改一个验收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
  (三)自2018年第三季度起,市环保部门在每季度末向省环保厅报送一次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020年底前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厅,包括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
  (四)市相关部门要根据最新信息和数据及时更新排查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将排查整治作为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要共同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调度,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二)加强信息共享。环保、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协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重有色金属开采、污染源整治等相关信息,为排查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体系。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重大遗漏、整治不到位、排查整治进展滞后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大投入推进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等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环保局 宋金辉 4899919,市财政局蒋波 4232142,市农业局 刘洋 5096210,市商务局 张明礁4223612)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8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