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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5810135887711/2018-05408 分  类: 专项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20日
标      题: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梅政办发〔2018〕26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4日

 

 

 

  

 

 

  

 

 

  

 

 

  

 

 

  

 

 

  

 

 

  

 

 

  

  梅政办发〔2018〕26号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河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河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梅河口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8—2020年)
 

 

  

  结核病是以肺结核为主的慢性传染病,通过呼吸道传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各部门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者负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从结核病占我市传染病疫情的比重来看,结核病仍是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较差,防治所需设施设备不足,基层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结核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耐药结核病治疗负担重,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范意识普遍不强。目前是我市结核病防治的关键时期,需要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坚决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梅河口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形成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共同落实结核病防治措施的局面。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无缝衔接结核病患者发现、规范诊疗、随访管理等关键环节,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50/10万以下。
  (二)具体目标。
  1.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结核病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具备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
  5. 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减轻结核病患者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普通肺结核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30%,耐多药、低保和特困供养结核病患者门诊和住院诊疗费用自付比例不高于10%。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四、防治措施
  (一)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1. 健全服务网络。定点医疗机构为全市结核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要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市。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
  2. 加强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全面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提高一线结核病防治人员待遇和基层人员补助标准,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做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率。
  3. 推进防治结合。要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 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切实落实肺结核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 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入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
  (三)规范诊疗行为。
  1. 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病情稳定的患者要转回基层,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2. 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要实行治疗,待痰菌阴转、病情稳定后,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接受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 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4. 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对科室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提高患者就医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范围,进一步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加大贫困家庭结核病患者救助力度。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从医疗救助等方面给予一定补助,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制度的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耐药结核病防治工作。
  1. 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策略。
  2.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患者出院后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因地制宜设立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点,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耐多药患者登记管理、诊疗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等工作的监管和指导。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3.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开展入监管场所(看守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将出监管场所(看守所)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转诊至患者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及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全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结核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要及时制订细化配套措施,指导督促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好规划任务。
  (二)落实部门职责。
  市卫生计生局:发挥市防治重大疾病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加大贫困村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负责指导我市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耐多药肺结核等方面的优势。
  市文广新局:配合市卫生计生局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
  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督导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市公安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局对监管场所(看守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对监管场所民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看守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市民政局:负责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市财政局: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完善结核病医保政策,推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内容。
  市脱贫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的、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完善抗结核药品的抽验机制,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负责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投入不少于人均0.3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加大投入,保证结核病常规工作和耐药等防治新领域工作的开展。完善对防治人员的激励机制,落实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政策。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六、监督与评估
  定期组织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开发区
  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        2018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