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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河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河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8 15:0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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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政办函〔20195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梅各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河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梅河口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目录》中的门槛价指所列项目一次性(累计一年)的采购额度,是划分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采购单位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全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对车辆保险和取暖用煤按下发文件执行。

(二)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办理。

(三)《目录》中门槛价以下或《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四、各采购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的采购政策,强制、优先购买国货。 

五、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知自201931日起执行,《20182019年梅河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梅政办函〔2017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梅河口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梅河口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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