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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梅河口市金石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15户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7 09: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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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河口市金石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15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1、你单位未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 

  2、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公司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3、2019921日和1017日,我局分两次通过邮政局向你公司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挂号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 

  4、2019年10月30日,委托税务部门通过企业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连续六个月无申报纳税记录亦或已注销税务登记六个月以上, 

  5、2019年10月30日,在梅河口市政府网站上发布了《关于拟吊销梅河口市金石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17户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公告中说明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拟吊销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单位请于15日内与市场局联系。至今无人联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依法作出梅市监行处听告2019〕1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梅河口市金石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115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第(五)项规定,予以在梅河口政府网站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你(单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拟决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的企业名单

  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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