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5】250710007号
闫明才,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1991)字第19-01-384号,用地面积530.88平方米,合法面积277.00平方米,建筑面积49.5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