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5】250709005号
冯贵玲,土地使用权证号:梅国用(1989)字第0200953号,用地面积176.00平方米,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