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不动产告字第【2025】250626002号
李艳华,产权证号:74446,栋号:1-044-110-1-1,2-1,建筑面积122.32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与此相关的权利人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