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土地使用权证号:梅国用(2015)第05810200017号,合法面积46.52平方米,建筑面积1572.0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