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廷军,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字(1991)第08-03-(230)号,合法面积264.30平方米,建筑面积75.5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