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作生,土地使用权证号:梅集建(曙)字第14-05-122号,用地面积505.89平方米,合法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47.00平方米,因保管不善丢失,现声明作废,向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将予以补发相关证明。
特此公告。
梅河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