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初次创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
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申请入驻条件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实施细则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个人申请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初次申报领取社保补贴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二)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个人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三、申请流程
(一)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
1.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卡原件;
2.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
3.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户籍为吉林省内、梅河口市域外及各乡镇街道符合以上申领条件的人员,可按常住地就地就近到以下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福民街道 桥西社区
联系电话:13694456776
新华街道 金华社区
联系电话:4229358
和平街道 翠园社区
联系电话:6850429
解放街道 站前社区
联系电话:4555605
光明街道 莲花社区
联系电话:6853372
山城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4768678
红梅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4511595
海龙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6819200
初次创业补贴
一、依据:《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20号)
二、政策内容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下列人员:
1.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政策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证明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
创办企业可提供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障卡。
五、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向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系统比对、实地走访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六、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单位持上述证件原件到市就业服务局605室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435-4303019
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创业者: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包括:
1.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残疾证》的就业困难人员;3.持有相关证件的退役军人;4.持有相关材料的刑满释放人员;5.持有高校毕业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持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出具的认定材料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具有农村户籍,且持有以下任一材料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务工单位为其征缴社会保险记录;与务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务工单位支付工资材料;村委会出具的相关材料;8.具有农村户籍,且在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9.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10持有相关材料的脱贫人口。
(二)以上人员合伙创业的。
(三)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小微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3.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二、贷款额度
(一)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
(二)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33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330万元。
(三)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一)对个人创业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企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
对按期偿还贷款后,仍需扶持的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给予50%贴息。
咨询电话:0435-4303016
税收扶持政策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2023年第15号)、《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吉财公告[2023]45号)
范围: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减免标准期限: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申请材料:1.招用重点群体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类别(脱贫人口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本企业工作时间。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企业持上述材料到市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咨询电话:0435-4370386
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二)高校毕业生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按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
三、申请所需证明材料
1.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程序
申请企业持上述材料到市就业局提出申请。
五、办理地点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04室
地址: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 联系电话:0435-4370386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申请入驻条件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留梅回梅来梅就业创业,更好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实训服务,根据《<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等6项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78号)文件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入驻人员。
一、申报条件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
二、申报材料
拟申报实训中心入驻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梅河口地区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海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4.《梅河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申请表》;
5.梅河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承诺书。
三、入驻补助
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入驻实训中心后,服从承训单位的日常管理,认真完成各项实训任务,且每日实训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0个实训日的,可申请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享受补助最长24个月。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不得同时享受。
四、审核备案
实训中心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入驻人员名单,并报同级就业服务局备案。
五、日常管理
(一)入驻人员要服从实训中心的工作安排,到达实训岗位后要认真完成各项实训任务,严格遵守承训单位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承训单位管理,严肃日常考勤,不得擅自脱岗,确保实训工作规范开展。
(二)实训中心采取实地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不定期对入驻人员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要求实训的入驻人员将取消实训资格、不予发放实训补助。
(三)入驻人员决定退出实训的,要及时向实训中心和承训单位报告。
(四)入驻人员在申请实训补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情况的,除取消承训资格,依法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外,还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435-4303019
地址:梅河口市滨河南街1418号就业服务局605室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
入驻人员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实训中心”),以帮助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业为目标,为入驻毕业生提供“1131×N”服务、实践及实训等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条 补助范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入驻本人户籍所在地实训中心,且每日实训不少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0个实训日。
第三条 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1500元,享受补助最长24个月。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不得与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的其他补贴同时享受。
第四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考勤记录表(加盖承训单位公章);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驻的实训中心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申请表》(附件2—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附件2—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实训中心入驻人员补助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 入驻人员补助从申请当月起计算,次月可享受补助,按月发放到位。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申请人所提供的实训情况核对相关信息,据实发放。
第七条 日常管理
1.实训中心原则上设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本地承接实训项目单位,定期对其进行评估,根据发挥作用情况动态调整。指导实训单位对派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根据入驻人员就业创业意愿,制定就业创业帮扶计划,统筹安排实训项目并组织实训。加强安全教育及管理,积极引导入驻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3)建立入驻人员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实训情况和领取补助情况,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信息。
(4)强化资金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承接实训项目单位,是指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定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为派入人员提供实践、实训等相应就业创业服务。
(2)负责派入人员实训期间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提供劳动保护。
3.实训中心入驻人员原则上应为教育部门移交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库人员。本人自愿申请入驻,服从实训中心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及不接受实训任务3次及以上的,予以退出处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指标解释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2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毕业生。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办理地点: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7室
办理电话:0435-4891266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更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自申报之日起享受补贴不超过24个月。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考录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5.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就业生活补贴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附件1—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就业生活补贴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享受,按月发放到位。首次申请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据实发放。
第六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九条 指标解释
1.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2.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并享受此政策。
3.就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
4.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5.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办理地点: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7室
办理电话:0435-4891266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次性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自2024年4月22日起,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首次购买商品房。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8万元、硕士研究生5万元、本科生3万元。此项补贴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持的“安家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5. 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网签合同签订时间为购房时间申请的,提供网签备案信息;
7.申请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凭证;
8.夫妻双方均符合申领条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6—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6—2)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本政策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六条 购房补贴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七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指标解释
1.房屋用途的认定。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含房屋属性为公寓的,不含商业用房)。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3.申请时间的认定。在政策执行期内,购房时申请人为毕业5年内在吉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一次性购房补贴,每人限申领一次,超出时间不予受理。
4.购房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二手住房购买时间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为准。
5.购房人员的认定。对同一不动产权证书上登记人为2人(含)以上的,一般情况下,只能由1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领1次;若2人为夫妻关系,且均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2人可同时申领。
6.购房地的认定。申领补贴的商品住房应位于申请人就业创业地所在市(州)区域内,在其他区域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能申领购房补贴。
7.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8.购房人员户籍的认定。申请购房补贴政策无户籍限制,无需落户。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办理地点: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7室
办理电话:0435-4891266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创业补贴
(1)毕业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小微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申请和发放补贴时均为正常运营状态;
(3)带动就业3人(含本人)以上并为其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奖补
已申领上述创业补贴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标准为5万元,此项补贴不得与初次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创业奖补标准为5万元。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创业补贴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吸纳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正常运营证明: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
(7)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创业奖补
申请人需提交正常运营3年期间的上述材料,且提供吸纳就业人员累计90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申请表》(附件4—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附件4—2)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创业补贴及创业奖补资金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 指标解释
1.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3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高校毕业生。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办理地点: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7室
办理电话:0435-4891266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县(市、区)及以上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且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自申请之日起享受补贴最长24个月。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4.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5.租房合同及税务开具的租赁费发票;
6.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政府机关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就业创业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申请表》(附件5—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附件5—2)。
4.支付。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就业创业租房补贴自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即可申请,次月享受,按月发放到位。首次申报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审核申请人上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据实发放。
第六条 本政策与各地政策如有重叠,按照不低于本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指标解释
1.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2.毕业年度的认定。毕业年度指高校毕业生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季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日期可延长至次年6月30日并享受此政策。
3.学历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享受期间学历变更的,补贴标准不随之变更。
4.申请时间的认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应在毕业年度内提出申请。
5.就业创业地的认定。就业地指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创业地指创办实体注册地。
第九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办理地点: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617室
办理电话:0435-4891266
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