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农(种子)罚〔2026〕 2 号
当事人: 吉林省天*种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581660128****
住所(住址): 梅河口市新合镇双胜村
法定代表人: 薛*晶
身份证件号码: 110104119801028****
当事人 生产经营非法转基因种子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4月13日,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案件交办通知书》(吉农交办)〔2026〕11号,将吉林省天*种业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非法转基因玉米种子一案转交我局依法调查处理。经立案调查,现查明,吉林省天*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晶,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660128**** ,企业注册地址:梅河口市新合镇双胜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吉)农种许字(2023)第0178号,未取得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2024年,当事人繁制转基因玉米种子“农华1233D”0.8亩,产出300公斤,除参加国家转基因玉米品种试验上交的60公斤、受雨淋损耗70公斤外,将剩余约170公斤“农华1233D”,灌装在本公司生产玉米品种农华1233包装袋中(每袋5500粒,重1.8~1.9公斤,共计90袋),在没有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没有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未经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1日擅自将28.5公斤(15袋)“农华1233D”转基因玉米种子投放到辽宁省开原市昊丰农业商行(负责人杨永帅)组织对比试验,2026年3月12日杨永帅又将28.5公斤(15袋)涉案种子销售到其母亲经营的铁岭县李千户镇欣昊农资销售门市部,2026年3月13日被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检查发现,经检测转基因阳性,将线索移交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当事人无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未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将参加国家试验剩余的转基因玉米种子“农华1233D”灌装在农华1233包装袋中,并发放到经营业户手中组织对比试验,构成生产经营非法转基因种子的事实。本案涉案种子共计90袋,其中15袋被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查获处理,另外75袋被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没收。参照当事人公司农华1233玉米种子出厂价40元/袋,确认本案涉案金额3600元,由于未查实当事人有销售“农华1233D”获得收入的明确证据,故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案件交办通知书》复印件1份 (附件: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案件移送函及材料复印件19张共37页),证明案件来源于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移送案件。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薛*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的有效性。
3.被委托人当事人总经理严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4.严波《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繁制转基因玉米种子“农华1233D”的时间、地点、经过、数量、用途等,其承认将送交国家试验剩余的转基因玉米种子灌装在农华1233包装袋中并投放到辽宁省铁岭市经营业户手中的事实。
5.“农华1233D”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转基因)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参加国家转基因种子试验的事实。
6.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大北农)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参加国家转基因玉米品种试验的“农华1233D”使用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转化体DBN9936。
7.《关于转基因品种“农华1233D”品种审定的许可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农华1233D”转基因品种审定取得了北京大北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
8.当事人出库单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1月1日,当事人销售给开原市昊丰农业商行农华1233玉米种子100袋,重量180公斤。
9.《“农华1233D”转基因玉米品种试验示范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与开原市昊丰农业商行签订了“农华1233D”的品种试验示范协议,其中明确向试验方免费提供“农华1233D”玉米种子28.5公斤,对照品种种子161.5公斤,与严波陈述内容基本相符。
10.《玉米种子种植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3月25日与张掖市农户签订玉米种子种植合同,面积0.8亩,与严波陈述内容相符。
11.涉案种子包装袋正反面照片2张,证明包装标注品种名称为“农华1233”。
12.《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1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14.当事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资质。
15.《查封(扣押)现场笔录》1份,证明扣押现场情况。
16.财物清单1份,证明扣押财物名称、数量。
17.《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证明对非法转基因种子采取的强制措施。
18.查封现场照片6张,证明扣押现场情形。
19.当事人副总经理聂敬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
20.聂敬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种子的地点、数量、用途,与严波陈述相符。
21.当事人厂区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企业厂区检查过程。
2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形。
23.《查封(扣押)延长期限决定书》1份,证明扣押期限延。
24.抽样取证凭证1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
25.《种子检验报告》2份,证明涉案种子经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农华1233同一品种,含有转基因成分。
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互相印证,相互补充,具备证据所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非法转基因种子,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严禁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承担法律责任。2026年7月2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种子>罚告听﹝2026﹞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照《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程度轻微,非法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数量极少,货值金额3600元,投入市场做对比试验的15袋种子被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及时发现,主动交代库存的75袋种子并配合完成扣押措施,未造成事实危害;当事人充分认识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非法转基因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种子“农华1233D” 75袋;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十万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