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 农(农药)罚〔 2026 〕 5 号
当事人: 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220581XXXXXXXXXX
住所(住址): 梅河口市XXXXXXXXXXX组
经营者: 王XX
身份证件号码: 22051919XXXXXXXXXX
当事人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根据群众举报,2026年6月1日9时许,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以下简称商店)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在当事人的商店货架上发现摆放了一盒“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13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063,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120,产品标准号GB20679-2006,有效成分含量为:0.5%溴敌隆母液,净含量50克。在柜台上放有“新科鼠药鱼到必死”11袋,河南商丘生物防治中心出品,农药登记证号:WL2011PCO,生产批准证号:HNP01032-10080,净含量30克。还有KILLS.RATS&MICE(外文)鼠药,规格 31.5cmx22.5cm共6袋,规格24.5cmx18.5cm共15袋,该品种鼠药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书,未标注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上述品种涉案鼠药,当事人无法提供鼠药的进货凭证与销售凭证,也未能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并对涉案鼠药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026年6月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商店经营者王XX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自述涉案鼠药已卖了有三、四年,没有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及凭证,没有申领过《农药经营许可证》。
2026年6月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限期提交“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KILLS.RATS&MICE”(外文)鼠药两个规格、“新科牌鱼到必死”鼠药的进货凭证和销售凭证。
2026年6月4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供一份陈述书,表述其销售的“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是在张X(梅河口市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处购进的,其他涉案农药是流动商贩上门推销购进的。
2026年6月8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案农药拟没收,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财物清单。
2026年6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梅河口市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未发现其涉案农药。同日下午,对梅河口市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进行调查询问,没有调查到该公司向当事人及商店销售过鼠药。
2026年6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到梅河口市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查阅农药经营台账,该公司在2024年、2026年经营过“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农药,购货价格5元/瓶,销售价格10元/瓶,但未发现有销售给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的记录。
经查 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和经营假农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勘验照和涉案农药照片共15张(其中2张为译文),证明了现场检查过程及涉案农药的具体情况;
2.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违法主体适格性;
3.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经营者王X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涉案农药的来源、数量及有相关情况;
4.当事人王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承担本案适格主体责任身份;
5.梅河口市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份及现场检查照片2张;公司法人张X《询问笔录》1份;张X手机农药经营电子台账截图4张和农药购销台账2张。证明了该公司曾经营过涉案“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鼠药及购销价格;
6.梅河口市XXXXXXXXX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1份、法定代表人张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公司其具备法定资质,依法从事农药销售活动;
7.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信息表2份,证明了涉案农药鱼到必死没有依法登记备案和涉案农药溴敌隆有依法进行登记备案;
8.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经营者王XX《陈述书》1份,证明了当事人向本机关书面陈述了违法采购涉案农药的过程和对违法行为的悔过。
2026年6 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梅农(农药)罚告听〔2026〕5号,告知了当事人拟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受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梅河口市XXXXXXX日杂商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农药购销凭证,其在询问笔录中自述的“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鼠药购销价格,与执法人员询价结果不一致,无法证实当事人陈述内容真实可靠,故对当事人笔录中单方陈述的购销价格不予采信。
本机关经对照同类同款产品购销价格认定:1.涉案农药“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鼠药进货单价5元/瓶、销售价为10元/瓶,当事人所述进货20瓶,销售7瓶,剩13瓶,其涉案货值金额为13瓶×10元/瓶=130元,违法所得7瓶×10元/瓶=70元;2.涉案农药“KILLS.RATS&MICE”(外文)鼠药市场不流通,询价未果后,按当事人所述31.5cmx22.5cm规格进货单价8元/袋、销售价10元/袋,当事人所述进货10袋,销售4袋,剩6袋,其涉案货值金额为6袋×10元/袋=60元,违法所得4袋×10元/袋=40元,24.5cmx18.5cm规格当事人进货单价5元/袋,未销售,购进15袋,其涉案货值金额为15袋×5元/袋=75元,违法所得0元;3.涉案农药“新科牌鱼到必死”鼠药,因在《中国农药信息网》上未查到任何信息,市场询价未果,按当事人所述农药进货单价1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购进了15袋,售出4袋,剩11袋,其涉案货值金额为11袋×1.5元/袋=16.5元,违法所得4袋×1.5元/袋=6元。涉案货值金额合计为130元+60元+75元+16.5元=281.5元。违法所得合计70元+40元+0元+6元=116元。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虽然涉案货值较小,但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成立。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两项的处罚数额标准一致,因无证经营农药的涉案货值比经营假农药的涉案货值数额高,本机关决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执行《吉林省农业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6月9日)》“货值金额0.3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涉案农药“大卫牌杀鼠剂溴敌隆”鼠药13瓶、“KILLS.RATS&MICE”(外文)鼠药(31.5cmx22.5cm规格)6袋、“KILLS.RATS&MICE”(外文)鼠药(24.5cmx18.5cm规格)15袋、农药“新科牌鱼到必死”鼠药11袋。
2.没收违法所得116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账户: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0806221011200530030)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梅河口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