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农(宅基地)罚〔2025〕 1号
当事人:王X
性 别:男
住所(住址):XXX市XX镇XX村
身份证件号码:220581XXXXXXXXXX78
当事人王X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按照XX镇人民政府的来函(新政发〔2025〕1XX号)线索,会同XX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XX镇双XX村村民委员会人员依法对涉案房屋实地进行了勘验,对当事人王X进行了调查。王X,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XX镇XX村四组村民,2013年2月26日由XX镇XX村二组迁移至四组,是XX镇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实际人口4人,2023年春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XX镇XX村四组自家承包土地建设面积136平方米房屋,房屋砖瓦结构,屋内建有厨房、土炕,房屋符合住宅特征。
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按照XX镇人民政府的来函(新政发〔2025〕1XX号)线索,会同XX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人员依法对涉案房屋实地进行了勘验,对当事人王X进行了调查。2025年11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王X进行了调查询问,王X承认自己于2023年春夏季建设的涉案房屋,面积136平方米,目的是居住,建设地点为自家承包土地,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XX镇人民政府申请过建房事宜。
2025年11月20日,王X向本机关递交了7份书证材料。即:1.时间标注为2023年3月10日的《宅基地申请书》1份;2.含有“王X”本人及其父母的《XX村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1份;3.以王X名下无住房,向XX村四组村民征求在大棚地块建筑140平方米住房,四组56人签了名,时间标注为2023年3月11日《请愿书》1份;4.2021年2022年XX镇土地所工作人员申X等测量王X土地性质,答复为“一般农田”,2023年答复为“基本农田”,XX村党支部书记杨XX、XX村四组组长毕XX在场证实的《土地证明书》1份;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证明王X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申请,并有“情况属实”加盖了XXX市XX镇人民政府印章,时间标注为2023年9月28日《证明》1份。同日,还递交了王X《结婚证》复印件1份;王X及其父母为承包方的《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权证》1份。
2025年11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XX镇XX村党支部书记(新合镇双胜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XX、双胜村四组组长毕XX、双胜村村治保主任杨X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均证实,王X是XX镇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房屋是王X2023年春季在XX村四组王X自家承包地的大棚地所建,在XX村没有其他住宅。因基本农田不让建大棚种菜,2022年镇政府土地所工作人员申X、隋X到XX村里测绘的王X的大棚地,当时告知王X大棚地是一般农田,王X向村集体和XX镇政府申请过宅基地,XX镇副镇长张XX和XX镇土地所申X到村里给王X找过宅基地,但是村里因为没有可建设的宅基地,所以镇里没有给王X批。
2025年12月1日、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XX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申XX(曾用名申X)和工作人员隋X、XX镇政府副镇长张XX进行了调查询问,均证实:王X于2023年3、4月份口头向XX镇自然资源所提出过宅基地申请,在XX村五组给王X找到了一处建设地点,但王X因地块旁边是座小庙未同意。涉案房屋所建位置是王X2022年建设的大棚地块,当时测绘地类性质结果是一般耕地,2023年1月份测绘地类性质结果是基本农田,王X在XX村没有其他住宅。2023年8月24日发现王X动工建设房屋时,XX镇人民政府向王X下达了《城乡规划停止建设警告通知书》,2023年8月25日XX镇人民政府向王X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当事人王X未在《通知书》上签收。
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向XXX市自然资源局公文发送了确认王X所建房屋占地地块“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具体地类”《协助函》。2026年1月4日自然资源局复函并出具了“XXX市XX镇第三次调查2022年、2023年现状图”“XXX市XX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2006-2020”,王X所建住宅占地地块为旱地,该地块2020年实施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于2022年9月28日获得自然资源部批复正式启用。
2026年1月17日,由于案情较为复杂、调查取证困难,且涉及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依据《农业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八条“因案情复杂、调查取证困难等需要延长的,经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特申请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同时本机关向XX镇人民政府发了《关于解决XX镇XX村村民王X唯一住房问题的提示函》依据“一户一宅”政策和本村宅基地规划,解决王X住房问题。
2026年2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王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同日,王X向本机关书面提出了听证。
经查,王X虽然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申请过宅基地,但未经XX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自家承包地旱地,建成136平方米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该案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 现场检查(勘验)平面位置草图1份;证明了涉案房屋的位置、结构及周围情况。3. 现场房屋照片1份;证明了涉案房屋整体结构。4. 当事人王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5. 当事人王X户口簿复印件1份(2页);证明了当事人系XX镇XX村村民。6. XX镇综合服务中心查询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系统证明材料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XX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7. 王X父亲王XX户口本复印件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父亲系XX镇XX村村民。8. 王X妻子马X户口本复印件1份(4页); 9. 王X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与家庭人员状况。10.《请愿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征得了XX村四组村民的意见,准备建房。11.土地证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建房之前的土地状况。12.村委会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符合一户一宅。13.宅基地申请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向土地有关部门申请过宅基地。14.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复印件1份(4页);证明了当事人在XX镇XX村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15.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XX镇人民政府给当事人下达了限期将擅自施工的现场进行清理完成、恢复原有地貌的改正要求。16.城乡规划通知建设警告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了XX镇人民政府给当事人下达了三日内停止建设的通知。17.当事人王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XX村村集体组织成员,是一户一宅,向当地政府申请过宅基地及建房过程。18.XX镇XX村村书记杨X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XX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19.XX镇XX村村四组组长书记毕X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XX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条件。20.XX镇XX村治保主任杨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XX村村集体组织成员。21.XX镇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隋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申请过宅基地,为当事人找过宅基地。22.XX镇自然资源所负责人申X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申请过宅基地,为当事人找过宅基地。23.XX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张XX《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XX镇人民政府给当事人下达了停工通知和整改通知,并多次阻止其建房。24.《请愿书》签名确认书3份;证明了请愿书上的村民签字是自愿的。25.XX镇XX村四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XX镇XX村四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6.《梅河口市XX镇第二次调查2018年现状图(局部)》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土地现状地类为旱地。27.《XXX市XX镇第三次调查2019年现状图(局部)》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土地现状地类为旱地。28.《XXX市自然资源局关于<XXX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函>的复函》1份(3页)。证明了当事人所建房屋地块在2023年规划用途为永久性基本农田。
2026年2月2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在规定限期内当事人申请了听证。2026年3月13日,本机关按程序主持召开了听证,王X对办案人员调查的其户籍是“2013年2月26日由XX镇XX村二组迁移到四组”不认可,认为自己“建房占用的土地是XX村预留的宅基地”,但是王X并未向本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其申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办案人员向其说明了其户籍信息的出处及证据内容,同时也出具了XXX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当事人占用的土地性质的《复函》等证据。对其提出建房期间XX镇政府仅口头劝阻,没有相关文书,执法办案人员向其出具了X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城乡规划停止建设警告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3月19日本机关对此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执法人员提出的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 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河口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4日